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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建局、城管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服務促進中心,市物業管理協會:
為貫徹落實《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置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設施
(一)推動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應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新建住宅小區應在給水、排水、配電、道路等接入方便且便于分類投放、接駁清運的位置,按“十有”分類屋標準(即有地面硬化、有遮雨功能、有規范容器、有宣傳指引、有照明設備、有洗手設施、有排水功能、有監控功能、有消殺設備、有提醒提示),同步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原則上每個小區應建設1個分類屋,垃圾量大的小區可按每300—500戶增建分類屋。設施的占地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包括分類收集間和分類管理間,其中,分類收集間應設置四類垃圾分類投放區、垃圾容器暫存區、垃圾容器清洗區、洗拖把池;分類管理間應設置洗手池、工具區。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轄區內新建住宅小區項目的各方主體落實以下工作責任:一是規劃設計單位在設計小區使用功能時,應結合小區生活垃圾產生及收集量,按照要求同步設計“十有”分類屋的位置、面積及功能劃分。二是施工圖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要按照垃圾分類標準和執行的相關規范,分別做好新建住宅小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建情況的施工圖設計和審查工作。三是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勵建設單位結合實際,借鑒先進做法,運用創新方式實施住宅小區生活垃圾統一收集處理,從根源解決垃圾分類問題。
(二)在既有住宅小區同步設置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進一步優化設置住宅小區垃圾收集點位,通過樓道撤桶、撤桶并點等方式,確保每個小區至少有1個“十有”分類屋(亭),開放式或垃圾量大的小區可按需(每300—500戶)設置1個“十有”分類屋(亭), 分類屋(亭)位置由物業服務企業科學選址并公示后實施。分類屋應配備四類分類收集容器;分類亭應配備廚余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使用專用箱。專用箱箱體顏色標識應與其收集垃圾種類一致,并應與分類屋(亭)整齊并排擺放。物業小區應積極推廣智能垃圾分類回收設施,提高可再生資源回收質量。
二、落實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要求
(一)明確實施主體。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住宅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施垃圾分類工作;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實施人員督導。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每個“十有”分類屋(亭)配備1位垃圾分類督導員,在垃圾投放高峰期落實“桶邊督導”(原則上為早7時—9時,晚7時—9時,可根據小區實際情況酌情調整)。對發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引導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取證后向所在地縣級城管部門報告。垃圾分類督導員可由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兼任,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三)推動收集轉運。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已分類投放好的垃圾分類交付收運單位的垃圾分類運輸車進行收集運輸。垃圾收運單位應嚴禁混收混運,同時建立收運臺賬,記錄垃圾的種類、清運量和去向,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按屬地人民政府要求分別交付給有資質收運單位規范收運,物業服務企業如發現收運單位拒不履行標準轉運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城管部門處理。收運車輛無法直接到達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小區附近便于收運車輛到達到的地方設置垃圾分類接駁點,日常在規定的收運時間段通過人拉桶或車載桶方式在接駁點與收運單位做好駁接工作。
(四)做好設施維護。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收集容器等進行消殺和保潔,保持周圍環境整潔。由政府建設或企事業單位捐建的分類設施建成驗收之后應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管養維護。實行小區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收集和轉運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對生活垃圾投放督導、收集和轉運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責任作出相應約定,并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督促保潔服務外包單位(人員)。
(五)建立管理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區域制定垃圾分類工作方案或管理制度(包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度,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實行黨建引領和激勵約束等機制),設立電子工作臺賬。
(六)強化政策宣傳。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生活垃圾分類屋(亭)等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等圖文資料。小區、樓幢出入口以及電梯廳等顯著位置上應有垃圾分類宣傳內容,小區總平圖應標示分類垃圾收集點位置,小區綠地、廣場等人流量較多區域應有垃圾分類宣傳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應利用業主群、公眾號等載體,常態化開展垃圾分類宣傳,小區每季度開展垃圾分類入戶宣傳覆蓋居民戶數占居民總戶數的比例應達到25%以上,并定期配合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垃圾分類業務培訓和主題宣傳等活動。
三、推動將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內容
(一)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按照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要求,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符合要求的住宅小區垃圾分類有關事項。垃圾分類工作產生的合理費用可納入物業服務合同收費范圍。
(二)既有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人并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按照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要求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垃圾分類的有關事項。垃圾分類工作產生的合理費用可納入物業服務合同收費范圍。原有物業合同未到期的,垃圾分類工作額外產生的合理費用,經《民法典》規定業主表決通過,可從小區公共收益中列支。
(三)業務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城管主管部門要會同住建主管部門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照垃圾分類標準做好垃圾分類情況摸排,對暫未鋪設垃圾分類設施以及已有分類設施但未達到所在地垃圾分類要求的物業住宅小區,按照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設施配備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會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出整改計劃并征求業主意見,逐步設置垃圾分類設施,拒不履行垃圾分類主體責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報告所在地縣級城管部門處理。物業服務企業履職不到位的,縣級住建部門配合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置。
四、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檢查
市、縣兩級住建部門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企業履約“雙隨機”檢查范圍,市住建局每季度隨機抽取物業服務小區對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垃圾分類要求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垃圾分類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戒。
五、其他事項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二)市、縣物業管理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會員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帶動非會員企業規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促進形成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自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同時,加大市場調研力度,結合物業服務收費的市場動態信息監測工作,明確不同基礎、不同水平的垃圾分類成本參考價,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參考。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后續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要求、住宅小區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要求有變動的,由城管部門會同住建部門負責通知到位。各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可按照本文件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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