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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有關要求,并結合《西安市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關于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市住保辦發〔2017〕1號)等西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定,現就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受理審核工作調整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申請條件
申請人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每一款中的所有條件:
(一)本市城六區戶籍家庭
1.具有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戶籍(不含在校大中專學生)。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類租購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及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區、西咸新區及開發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含已拆遷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已列入拆遷安置計劃的)。
3.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符合標準限額的。
(二)本市非城六區戶籍家庭
1.具有本市西咸新區、閻良區、臨潼區、高陵區、長安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籍(不含在校大中專學生)。
2.在本市城六區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1年以上勞動(勞務)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及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在繳和在繳存狀態。其中工作單位須與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繳納單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類租購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及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區、西咸新區及開發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含已拆遷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已列入拆遷安置計劃的)。
4.家庭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符合標準限額的。
(三)非本市戶籍家庭
1.具有本市城六區居住證。
2.在本市城六區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3年以上勞動(勞務)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區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繳納(申報)個人所得稅和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及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在繳和在繳存狀態。其中工作單位須與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繳納單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類租購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國家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及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區、西咸新區及開發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含已拆遷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已列入拆遷安置計劃的)。
4.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符合標準限額的。
5.單身人員需年滿28周歲。
二、調整部分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金認定標準
經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本市城六區戶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其租金認定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最低租金標準(2.89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執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認定標準保持不變。
三、具體認定標準及限額
關于共同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家庭資產情況、家庭住房情況的認定標準及限額,繼續嚴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需要提交的具體申請資料及程序
關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提交的具體申請資料及程序,繼續嚴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本通告實施前已進入輪候庫未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實物配租時,按照原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進行復核。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及資格復審時,家庭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租金標準按照本通告進行審批。
本通告實施前已簽訂租賃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到期后,續租及資格復審時,家庭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租金標準按照本通告進行審批。
本通告實施前已向社區遞交紙質資料,并經社區系統確認進入受理程序的,按照原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實物配租時,按照原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進行資格復核。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及資格復審時,家庭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租金標準按照本通告進行審批。申請人只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網上服務平臺內自行登記,未向社區遞交紙質資料,未經社區系統確認進入受理程序的,按本通告執行。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西咸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浐灞國際港等區級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通告另行制定準入標準,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8日起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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