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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局,綜保區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文登、榮成、乳山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魯建發〔2024〕7號)文件精神,完善評標定標機制,更好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威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26日
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合理運用“評定分離”的評標辦法和定標方法,實現招標項目“評優定優”目標,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引,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一、“評定分離”的定義
“評定分離”即評標和定標分離,是指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對投標人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定標侯選人;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組建定標委員會,通過招標文件確定的定標程序和辦法,由定標委員會從定標侯選人中擇優選定中標人。
二、總體原則
為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制改革,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在全市政府投資及國有企業投資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推行“評定分離”方式,將招投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分離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節,賦予招標人定標權和定標責任,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
三、適用范圍
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及國有投資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并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可適用本指引。
四、“評定分離”方案的確定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充分理解“評定分離”的基本原則,根據項目實際,選擇合理的評標、定標方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定分離”方案,以達到最佳的招標效果。招標人為代建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代建單位編制方案,代建單位應將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同意。定標過程應嚴格按照定標方案相關規定執行,不得臨時改變既定定標方案。
(一)評標方案的制定
1.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建議采用定量評審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細則,對投標文件中的各評審因素進行評審、比較、打分,并推薦定標候選人。
2.評審因素。評審因素包括技術(含創新、綠色)、資信(資質資格、信用)、商務(投標報價)等。招標人可以依據項目實際需要自主設置評審因素以及相應的評審順序。
3.推薦定標候選人。評標活動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推薦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是否排序應在招標文件予以明確),若不排序,評標委員會應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注明各中標候選人優勢、風險評審情況說明等內容,具體得分不向定標委員會推送公示,可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4位(除校驗碼外)大小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排位。
(二)定標方案的制定
1.定標方法。招標人應選擇下列定標方法之一并明確在招標文件中。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并出具定標報告。
(1)直接票決定標。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定標因素對各中標候選人進行評審比較后,進行一次性票決排名。票決宜采取投票計分法,即各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有進入定標程序的投標人擇優排序進行打分,最優的N分,其次N-1分,依此類推(N為中標候選人數量),按總分高低排序確定中標人。得票數(總分)相同且影響中標人確定的,可由定標委員會對得票數(總分)相同的單位進行再次票決確定排名。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2)集體議事定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委托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所有定標委員會成員的定標意見及定標結果應當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
(3)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定標方法。招標人可以將上述定標方法組合使用,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其他定標方法。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2.定標因素。招標人可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定標因素及內容,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定標因素可以參考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考察報告,還可以參考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招標人也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設置其他定標因素。
(1)價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務報價高低、主要材料報價的合理性、不平衡報價情況等。在考慮價格因素時,應堅持投標報價、履約能力、服務質量與招標項目要求相匹配的原則;
(2)企業實力包括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近幾年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方面;
(3)企業信譽包括企業信用情況、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等;
(4)擬派團隊能力與水平,包括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擬派項目團隊人員的資信實力等;
(5)招標人認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如項目負責人答辯情況,售后服務、質量保修等。
定標委員會在“擇優”的同時也可進行“比劣”,“比劣”可參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通報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有無因串通投標、圍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被處理處罰;
(2)有無因掛靠,以他人名義投標,出讓或者出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被處理處罰;
(3)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有無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行賄犯罪行為記錄;
(4)投標人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無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5)有無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列入限制承攬新項目企業名單;
(6)招標人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五、評標程序
(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
(二)評標報告審查
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重點關注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是否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評分畸高、畸低現象;是否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
(三)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公示期間,因異議或投訴被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等導致中標候選人少于3名的,招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遞補中標候選人,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遞補的中標候選人須在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六、定標程序
招標文件應明確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及成員數量、定標因素、定標方法、定標時間、地點及公告方式等內容。招標人原則上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會議。招標人定標前組織實地考察的,定標會議原則上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會議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召開,實行定標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招標人需要延期定標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標時間。
(一)定標會前的準備
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對中標候選人企業經營狀況、投標的項目班子成員、技術管理及協調能力等進行實地考察,并出具考察報告作為定標因素之一。是否需要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招標人組織考察的,應對所有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
(二)組建定標委員會
招標人承擔定標的主體責任,自行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組長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須為本單位人員,且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擔任。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由招標人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組成,招標人也可根據自身情況聘請相關專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且應出具聘書)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聘請專家人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招標人應對聘請的專家及其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
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在定標期間不得與中標候選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私下接觸,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責任。
(三)組建定標監督小組
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監督小組,監督小組成員不少于2人,原則上由招標人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紀檢監察人員、審計人員、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監督小組對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是否符合規定、定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既定的定標因素、定標方法進行定標、定標過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定標過程是否出現異常情況及處理措施是否得當等進行見證監督。
(四)召開定標會議
定標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招標人宣布定標紀律、規則和流程;招標人介紹項目情況、招標情況、評標情況、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情況(如有);定標委員會成員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問,招標人現場作出答復,答復的信息不得有傾向性意見;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定標方法進行定標活動,并形成全過程書面記錄、全流程音像記錄和定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公告
招標人應在定標工作完成后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標結果。
定標后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從其他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組織原定標委員會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1.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3.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
(六)合同簽訂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一致。合同內容應同步在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公開。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七、監督管理
招標人應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的管理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對整個招標、定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主體責任。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招標人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決策約束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事項的審查管理,加強對派出的評標、定標代表的管 理,加強對委托的代理機構的管理。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做好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專項檢查、標后評估等方式,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工程招標“評定分離”活動的服務保障和現場管理,協調完善與“評定分離”有關的電子交易程序,積極推進與已實行“評定分離”的地區開展遠程異地評標。
八、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試行,有效期為1年。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評標報告審查表
2.定標委員會組成表
3.定標委員會成員承諾書
4.定標監督小組人員組成表
5.定標委員會成員定標投票表(直接票決定標法)
6.定標委員會定標投票統計表(直接票決定標法)
7.定標委員會成員定標意見表(集體議事法)
8.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集體議事法)
9.定標報告
來源:威海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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