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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公布的《黃石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還建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施行至今近三年,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結合實際,對《細則》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現征詢意見,請于2023年11月17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市征收辦。
附件:黃石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還建細則(征求意見稿)
黃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10日
聯系人:李進、童凱,電話:6245505郵箱:hszsgl@163.com
附件
黃石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還建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綜合測算、精心計劃、屬地實施、統籌推進的原則實施。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區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市級財政資金結算、需出讓土地建設安置房的征收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導、政策擬定、征收范圍確定等工作。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能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負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
區住房保障部門為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負責管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參與實施征收的第三方單位及人員。
第二章 征收規定
第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項目及范圍前,應組織房屋、土地的權屬及面積調查,完成征收項目整體預評估。如擬征收項目地塊涉及商住用地出讓或安置房建設點土地涉及出讓,應同步編制擬出讓地塊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文本(草案),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就建設用地范圍、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明確報備意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就房屋征收范圍明確報備意見。
公共利益項目地塊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第六條??允許國有、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方式,參與房屋征收項目(地塊)的補償。在不影響土地出讓(或帶方案出讓)情況下,對征收范圍內房屋可以實行“拆、改、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部門同步調整用地、征收范圍。
第七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備意見,組織編制項目地塊房屋征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地塊征收資金測算及專戶存儲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及補償方案、征收工作實施計劃。
市級財政(包括市級平臺公司)資金結算、需出讓土地建設安置房的征收項目地塊房屋征收實施方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后實施,其他房屋征收(搬遷)項目補償方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同步組織編制擬出讓地塊建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文本。
第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舊城區改建調查、認定工作。認定標準為:
(一)經鑒定的危房建筑面積占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4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二)擬征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供電、管道供氣、給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中,有5項設施現狀配置低于現行配置標準50%的情形,或有3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情形,可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后。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按先協商后征收方式實施,改造意愿征詢同意改造率超過95%方可啟動項目征收前期工作,補償意愿征詢協商補償簽約率超過95%方可實施征收。具體比例由各城區人民政府確定。城區同步征詢住宅和非住宅改造及補償意愿,意愿比例按擬改造房屋戶數計算。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九條??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組織房屋及土地情況調查、未登記建筑認定,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報各城區人民政府批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配合完成不動產登記查詢、建筑物合法性認定等工作。被征收人應配合房屋調查、未登記建筑認定工作,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各城區人民政府提起復核。
第十條 已登記的房屋征收時,其可補償建筑面積及用途以不動產登記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未記載的,由城區進行認定、處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層高2.2米以上未登記建筑面積由房屋測繪機構測繪,城區按下列規定進行認定、處理:
(一)合法的建筑:按土地、規劃部門批準內容建造的未登記建筑,可比照登記房屋評估價值的95%補償;
(二)可補償的建筑: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因歷史原因建造形成的未登記建筑。用于生產、經營、辦公,及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被認定為可補償的建筑時,各城區人民政府應按使用功能、建設及使用情況分類認定為主體房,除外為非主體房、附屬物(包括棚、陽光房、隔熱層、閣樓等及其他結構的類似建筑)。主體房的補償不超過登記房屋評估價值的85%,非主體房、附屬物按評估價值補償;
(三)不可補償的建筑:主要包括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后未經相關單位批準的建筑。
第十一條 選定或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已登記房屋情況和未登記建筑認定結果,綜合考慮地塊房屋、土地等方面情況進行項目整體評估和分戶評估。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物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時,其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用于居住的個人未登記建筑認定為可補償的主體房,可比照同類型住宅評估;認定可補償的非主體房、附屬物,按整體評估后確定的分類價格計算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按補償方案規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與選定的實物安置房源之間的差價。房票安置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的一種結算方式,鼓勵被征收人選擇。
第十三條 征收公有房屋,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按房屋用途對房屋產權單位補償,經產權單位(或改制后的代管單位)同意報經市房改部門批準后,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先房改后征收。企事業單位非住宅房屋征收時一般給予貨幣補償,改制企業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應補繳差額土地出讓價款。個人政策性房屋價值須根據相關規定扣減應繳上市收益。
(一)企事業單位房屋、土地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價值、搬遷費評估確定;裝飾裝修價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評估確定。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協商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助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按企業房地產(含土地)評估總價值一定比例確定。其中征收時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協商補償比例不超過5%;每月臨時安置補償比例不超過0.6%,最長計算6個月。征收時企業未正常生產經營,最高補償比例減半;如征收時企業停產停業,僅給予臨時安置補償,補償總比例不超過3%。行政事業單位搬遷無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如企業單位搬遷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征收部門可依照評估確定的停產停業損失金額給予補償。
(二)征收企事業單位未登記建筑,城區征收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認定,按認定結果給予補償。
(三)征收企事業單位非住宅改為住宅房屋,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的,可按住宅征收補償,未經審批的,按房屋原登記用途評估補償,由房屋產權人安置現行居住人。
(四)企事業單位房屋承租人搬遷工作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依法完成,自行承擔對承租人的補償安置責任。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低于40平方米,為被征收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且被征收前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的按40平方米保底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經區房屋征收部門認定改為商業經營使用的,除按證載用途補償外,實際用于商業經營部分底層面積按不超過房屋評估價格50%比例再上浮增加補償。上浮補償比例按征收地塊土地商業等級、商業業態、批準及經營情況、房屋地段及位置、房屋結構及層高、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對長期停業、未實質性經營的不得上浮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住宅房屋,給予被征收人困難扶助、搬遷費、獎勵。被征收人家庭屬于殘疾人、重大疾病、特困供養、低保、高齡老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現役軍人、享受國家撫恤重點對象、地市級及以上勞模、因公或見義勇為死亡非烈士家庭情形的,經認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家庭,每戶扶助5000元,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家庭,每戶扶助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對選擇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的,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每戶最高20000元獎勵(按簽約、銷證騰房時間分段遞減享受),發放每戶2000元搬遷費。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每戶最高10000元獎勵(按簽約、銷證騰房時間分段遞減享受),發放每戶1000元搬遷費。
第四章 實物安置
第十七條 原則上城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本轄區房屋實行實物安置。被征收人可選擇政府提供房源進行產權調換,并享受臨時安置補償、實物安置補助、房源價格優惠;也可按補償方案規定選擇實物房源直接購買、結算。
第十八條 住宅保障安置面積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按不動產證載、認定合法建筑面積和可補償的主體房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低于48平方米,為被征收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且被征收前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的按48平方米確定。
第十九條 住宅實物安置補助最高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5%(按簽約、銷證騰房時間分段遞減享受),實物安置房源價格優惠按選擇的實物安置房源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和優惠價格在項目征收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住宅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參照征收地塊住宅市場租賃平均價格確定,征收地塊住宅市場租賃平均價格由選定或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住宅臨時安置補償按被征收房屋證載面積及認定給予補償的未登記合法建筑和主體房面積之和計算,過渡期最短不低于3個月,最長不超過36個月。超出過渡期限交房的,臨時安置補助標準上浮100%。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先簽約、先搬遷、先點房。按照簽約并完成搬遷時間順序,按保障安置面積就近靠檔選擇提供的實物安置房源。
第五章 ?政府安置房源籌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協調城區安置房源工作。各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房源落實、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
實物安置房回購價格由選定的評估機構根據項目地塊出讓時周邊商品房建安成本和土地價格綜合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實物安置時,安置建筑面積相對應房屋的補償資金由區房屋征收部門轉入專戶存儲,用于安置房源建設。
鼓勵國有平臺公司參與建設、提供安置房源。
第二十四條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實施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安置房源相關指標納入供地方案和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一般在三年內按規定條件交房;如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條件交房,逾期產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相關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全部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各城區人民政府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征收項目地塊和安置房建設地塊的房屋征收工作,化解因征收引起的信訪矛盾糾紛,落實房屋征收工地安全備案管理責任、環境衛生和被征收房屋產權注銷等工作,形成凈地交付掛牌出讓或劃撥。超出規定期限完成征收工作,征收項目資金財務成本、逾期安置相關費用和違約責任由城區政府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自本細則決定通過之日前,已經發布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征收補償方案和相關政策執行。本細則未規定的其它地面附著物、構筑物可參照我市集體土地征用征收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本實施細則與國家、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黃石港區、西塞山區、下陸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開發區·鐵山區參照執行。大冶市、陽新縣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自行制訂征收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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