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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整體架構?
答:共六章二十九條,主要包括六個部分:第一章總則(11條),第二章房屋租賃管理(6條),第三章房屋租賃登記(6條),第四章信息化建設(3條),第五章監督檢查(2條),第六章附則(1條)。
(二)《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配合房屋租賃管理要求?
答: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向租賃當事人宣傳房屋租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引導、協助或者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有哪些要求?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業務,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業務的房屋。
(四)《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房屋租賃管理有哪些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房屋租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辦法》規定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出租的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于違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4.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
5.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辦法》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規定?
答: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出租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及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2.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4.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房屋租賃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七)《辦法》對房屋租賃信息采集如何規定?
答: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做好租賃信息采集工作。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采集房屋租賃信息時,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八)《辦法》對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如何規定?
答: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在執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相關政策: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門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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