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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了落實《民法典》《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要求,原《三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三府〔2015〕9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與現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相適應,因此我局重新修訂了《辦法》。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瓊建規〔2023〕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參考借鑒深圳、北京、廣州等其他省、市的先進立法經驗。
二、目標任務
實現住宅維修資金歸集到位,使用高效,監管有力,不斷提高對住宅維修資金的科學管理水平,建立可持續的物業管理區域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長效機制,以此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三、涉及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監督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四、修改要點及主要內容
(一)《辦法》第一條增加立法依據的相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避免了羅列不全而導致的依據缺失。第三條明確并補充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便于今后實際操作。
(二)解決對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歷史遺漏問題。《辦法》沿用了現行規定,對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繳納首期維修資金,一方面避免漏交不交問題,另一方面從根本上解決了申請使用的分攤問題。對于歷史遺留未繳納維修資金的單戶業主如未按本《辦法》交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三)《辦法》共五章,共38條。詳細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第一條至第五條),包括立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名詞解釋、部門職責等內容。第二章交存共8條(第六條至第十三條),包括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交存主體、交存節點,維修資金續交規定等。第三章使用共12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包括使用維修資金的區域劃分、使用方案、普通申請和緊急申請的情形;購買國債和物業區域收益的滾存。第四章監督管理共10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五條),包括專戶管理銀行的設立、維修資金自管的規定、維修資金收繳及使用賬目的公布等。第五章附則共3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包括非住宅維修資金可參照《辦法》適用、解釋單位、施行時間、有效日期。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辦法》施行后,三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9日公布的《三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三府〔2015〕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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