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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建立評標評審專家日常考核約談機制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濟南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專家評標評審行為,提高評標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細則》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建立評標評審專家日常考核約談機制,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約談對象
為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內濟南地區的房屋建筑和燃氣熱力評標評審專家(含業主評委),包含參與本地項目評標評審的市外專家。
二、約談人及約談方式
(一)約談人
約談工作由市、區(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依照項目屬地管理原則組織進行。
(二)約談方式
1.提醒約談
針對約談對象在一定時期或范圍內,被反映評標評審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其他被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等,約談人應及時對約談對象進行提醒約談,要求約談對象針對反映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或承諾。
2.考核約談
(1)扣分暫停資格約談。針對約談對象存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細則》中考核扣分行為的,考核扣分前,約談人應及時對約談對象約談,告知其扣分情形,在充分聽取約談對象陳述申辯的基礎上指出錯誤性質,并要求認真整改,增強專家評標評審責任意識。
(2)評審資格恢復約談。聽取被約談專家對相關問題在資格暫停期間的思想認識、整改情況和恢復資格后加強認真公正履行評標評審職責的打算等。
三、啟動約談情形
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應啟動約談程序:
1.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
2.進入評標評審區不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及相關電子設備的;
3.擅自離開評標評審區域或進入其他評標評審室的;
4.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說明原因的;
5.確認參加評標評審后,不參加且未按規定請假的;
6.非因法定情形隨意否決投標的;
7.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未提出否決意見的;
8.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投標文件重大偏差,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
9.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標評審意見的;
10.不按照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標評審的;
11.應發現而未發現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現后未如實書面報告的;
12.電子評標評審意見提交后,重新修改意見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
13.評標評審意見異常,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14.評標評審結果經復評認定有過錯的;
15.索要不合理評標評審勞務報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16.個人信息變更后,未及時更新,對專家抽取、評標評審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17.不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及調查的。
18.不如實填報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動提出的;
19.向他人透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20.將應當保密的評標評審資料和數據等帶離評標評審室的;
21.專家評標評審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的;
22.不遵守評標評審現場制度和規定,影響評標評審正常進行的;
23.不按規定參加培訓的;
24.評標評審資格即將在5個工作日后恢復的;
25.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評標評審職責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約談程序
約談前,約談人應認真分析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擬定約談提綱,明確約談重點,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介紹約談相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并確認約談對象身份;
2.陳述約談對象存在的相關問題;
3.聽取約談對象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申辯;
4.根據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細則》的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5.其他須告知的內容;
6.約談記錄。約談記錄應包括:約談人、約談對象、記錄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地點和約談內容等。約談后,約談人、約談對象應對約談內容確認簽字,約談對象需按手印。約談對象拒不配合約談工作的,將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并依法依規處理。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9月25日
來源:濟南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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