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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見情況
2025年2月20日至3月22日,《麗水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在市建設局網站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書面向市級相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征求意見。
二、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
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10條。經研究,采納的4條,部分采納2條,不采納4條。具體情況如下:
編號 | 單位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原因說明 |
1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第三點“投保和承保(七)投保。”建議刪除“潛在缺陷保險為民生保險,住宅工程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將投保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的相關表述。即修改為:“(七)投保。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完成……。” 根據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定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通過國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匯集教育、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人民防空等部門依法提出的建設要求。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規定予以公布。規劃條件和建設要求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的相關規定,建議:該《實施意見》經市政府同意施行后,我局在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征求意見時,請貴單位依法提出相關要求,由我局納入地塊出讓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地塊的出讓文件之一。 | 采納 | |
2 | 《實施意見》及《工作指引》要將投保潛在缺陷保險責任落實到位,形成工作閉環。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沒有完成潛在缺陷保險投保的,具體由哪個部門去監督落實?用什么方式去監管?建議要明確責任主體、監管程序,否則將相關要求作為出讓文件之一,后續監管又缺失,極易引發新的群體事件。 | 采納 | 已在文件中明確由建設部門在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征求意見時提出,由建設部門負責按照《實施意見》監督落實。 | |
3 | 麗水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負擔,建議該實施意見不強制投保,實行自愿原則。 | 不采納 | 潛在缺陷保險為民生保險,為切實保障住宅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需全面推行,如實行自愿原則,將極大影響推行成效,影響住宅產權所有人權益。 |
4 | 建議在第二點保險范圍、期限及責任中增加一條“保險除外責任”。因房屋所有權人、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住宅工程損壞,不屬于本實施意見規定的保險責任。 | 不采納 | 保險除外責任在保險合同中體現,文件中不再增加。 | |
5 | 建議明確保險費費率區間,并提供符合入庫要求的保險公司名錄。 | 部分采納 | 已加入建議費率。加入保險公司名錄等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 |
6 | 實施意見中的保險期限與施工單位的保修期限有重疊,建議施工單位保修期限外的質量潛在缺陷由保險實施。 | 不采納 | 參照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試點城市做法,在我市文件中明確代位追償條款“因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上述責任主體過錯導致的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在先行賠付后,有權依法對其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主體應予以配合。” | |
7 | 麗水市財政局 | 第三條第(九)款“保費計算”中,建議對近期住宅類項目物業保修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分類統計,保障房安置房類、一般商品房、不同口碑開發公司項目物業保修金使用情況,分類明確保險費率上限。保障房安置房類保險費率上限應明顯低于其它項目,以減少開發費用支出,降低開發企業負擔和政府支出責任。 | 部分采納 | 已在工作指引中提到“建議保險費率參照保障房工程不低于1.38%以及商品房不低于1.45%,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因此,保障房建議費率低于商品房。 關于建議費率制定,一是參考住建部《三項制度基本框架》指導費率1.25%,及上海(保障房1.25%,商品房1.25%~1.35%)、廣州(保障房1.25%,商品房≥1.35%),我市因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防水工程、全裝修住宅隱蔽工程保險年限大于以上試點地區,故建議費率適當提高。二是參照杭州試點情況,我市保險內容與保險年限與杭州全部一致,杭州的費率制定與全省多家再保機構進行充分論證,且目前市場運行平穩,參照此標準利于推行。 |
8 | 在其它管理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確潛在缺陷責任追償機制,讓施工單位承擔質量缺陷的責任。 | 采納 | ||
9 | 縉云縣建設局 | 為加強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執行力度,建議市建設局聯合市有關單位進行發文。 | 采納 | |
10 | 麗水市蓮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保險范圍、期限進行了規定如下規定:“保險期限自承保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之日起計算。”,但對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兩年內若住宅工程存在缺陷,由何方責任主體進行維修未能進行明確,只提及“保險期限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主承保公司、風險管理機構、施工單位對投保項目共同查驗,對存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建議增加:兩年內住宅工程質量存在缺陷,但因建設、施工等單位有債務糾紛等原因,不愿進行維修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維修的,保險公司應適時提前介入。 | 不采納 | 按照住建部《三項制度基本框架》,參照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地做法,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兩年進入保險責任期,保險責任期前的質量缺陷問題,由建設、施工單位等各方主體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維修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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