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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三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4年12月30日經我局第20期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6月23日
三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提高房地產經紀行業服務質量,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咨詢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稅務、勞動人事、網信辦、發改委、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房地產經紀行為進行監管。
第六條 三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對本市房地產經紀服務進行自律管理,同時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引導行業依法競爭,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從業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提供房產信息發布、交易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進行核驗,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人員可依托經紀機構開展各項房地產經紀業務,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及交易合同,房地產經紀行業其他人員輔助房地產經紀人員開展一般性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二條 本市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行業協會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本市全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引導工作。
第十三條 本市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管理,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的專業人員受聘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領取執業登記證書。
執業登記證書期滿或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鼓勵按照行業規定及時辦理續期、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借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及房地產經紀行業其他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信息登記、統一編號、掛牌服務、實名從業。房地產經紀人員及房地產經紀行業其他人員實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相關登記信息。
第十五條 鼓勵房地產經紀人員參加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或行業協會組織實施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將受委托的經紀服務業務轉托給其他經紀機構。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經紀機構備案證;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三)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四)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五)業務流程;
(六)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七)信用檔案查詢方式、經紀機構服務投訴處理流程、投訴電話及舉報電話;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等公開對外銷售的內容。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主動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應當分別根據提供服務的內容,另行簽訂相關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經紀業務所必需的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對房源信息進行核驗,生成的房屋信息編碼(二維碼),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內容發生變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重新編制并經委托人簽字確認后發布。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編制的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門店、網絡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時,所有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與核驗的房屋狀況信息一致,并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房地產經紀人員及房地產經紀行業其他人員實名登記統一編號和聯系方式、房屋信息編碼(二維碼)等有關信息。
若房屋產權人擬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可憑身份證明及其他合法文件資料,通過三亞市房地產服務中心設立的服務窗口、微信公眾號或到任意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獲取房屋信息編碼(二維碼)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提供房地產交易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平臺對外發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及房地產經紀行業其他人員信息和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并附有生成的機構、人員和房屋信息編碼(二維碼)等相應的信息。網絡平臺應當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監督。
網絡平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交易信息發布服務時,應當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登記備案信息。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三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客戶交易或者強制客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或者高估房屋價值以獲取銀行高額貸款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或拆分房價分別簽訂購房、車位、裝修等多份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業務記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的基本信息;
(三)服務的項目及收費標準。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檔案,及時記錄房地產經紀行業失信行為,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具體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向相關部門互通共享。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信息公示;
(三)房地產交易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
(四)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本辦法施行后,《三亞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暫行辦法》(三住建規〔202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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