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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建(城建)局、人社局,各建設領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遼住建〔2024〕68號)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丹東市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丹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丹東市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
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
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遼住建[2024]68號)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對象
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2024年9月至10月底)
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部門職責,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相關單位及所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2.相關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是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自查,存在“掛證”問題的要立即辦理注銷等手續。
3.對在自查自糾期間及時整改的企業和人員,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排查處理階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底)
1.各縣(市)區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開展全面排查,并根據自身職責,結合社保繳費、住房公積金繳存等信息對“掛證”線索存疑名單比對排查。
2.對查實的“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立案查處。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在做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案卷、撤銷注冊建議及相關材料報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轉報省廳。
3.各縣(市)區主管部門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問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建立報送制度。一是各縣(市)區住建(城建)局、人社局要高度重視、扎實推進本次專項治理工作,要加強溝通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24年10月10日前將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名單(附件1)分別報市住建局、人社局;二是由各縣(市)區住建(城建)局統一匯總形成自查自糾報告及工作總結,分別于2024年10月29日、2025年2月13日前報市住建局,抄送市人社局;三是自2024年12月起,各縣(市)區住建(城建)局于每月1日前將上月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匯總表》(附件2)報市住建局,抄送市人社局。
(二)依法嚴查,務重實效。各縣(市)區住建(城建)局按照全覆蓋、零容忍的原則,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部、省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掛證”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告知其實際工作單位;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企業予以公開,并納入資質動態核查。對違規的中介服務機構要依法嚴肅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加強輿論監督和失信懲戒。各級住建、人社部門要建立、公布投訴舉報方式,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引導宣傳,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要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要充分發揮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對被查處的企業和人員記入不良行為,并予以公布。
附件: 1.《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聯系表》
2.《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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