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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經2018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后2019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實施已滿五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五年的,政府規章實施機關應當開展立法后評估。”現要對《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開展立法后評估,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歡迎提出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反饋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法規科郵箱:whjwfgjc@163.com。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2日,聯系電話:0473-6987793。
附件:1.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烏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docx
2.烏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烏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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