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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建辦標〔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實現高效、科學、規范和公正管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部署,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印發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服務于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的重點專項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點資助事關住房城鄉建設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中國建造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和產品研發,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高質量發展提供持續性支撐和引領。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作為主責單位,負責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重點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委托并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直接負責。承擔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
第五條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需求導向、場景驅動。瞄準國家目標,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現實緊迫需求出發,面向未來典型應用場景,加強事關長遠發展的戰略前瞻布局,凝練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頸和科技需求,動態部署重點專項任務。
——開放創新、協同攻關。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推動產學研和行業深度融合;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目標管理、加快應用。圍繞擬解決重大問題,明確任務目標,以重大標志性成果為牽引,實施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重大成果的跟蹤凝練,強化科技成果的“實戰性”,促進創新成果與市場需求精準對接,加快形成現實生產力和產業競爭力。
——加強監督、壓實責任。加強實施監督評估和關鍵節點考核,建立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機制,壓實專業機構、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等主體責任,確保重點專項的實施成效。
第六條重點專項全流程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綜合績效評價、成果轉化應用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科學數據匯交和科技成果匯交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重點專項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保障機制;
(二)凝練行業重大研發需求,研究提出任務布局及重點專項動議;
(三)牽頭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組建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組、重點專項指南編制專家組,支撐專項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五)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的項目管理,指導并監督專業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六)負責項目立項批復、審核及批復重大調整事項,組織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并下達評價結論;
(七)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重點專項的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總體驗收和成果應用情況跟蹤評價等,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八)加強有關保密制度建設,完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
第八條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在項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直接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管理相關制度和適合專項特點的管理工作方案;
(二)支撐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概算、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三)承擔項目申報受理、科研誠信審核、評審,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立項工作;
(四)依規開展項目資金撥付、中期檢查、技術就緒度管理、“里程碑”節點考核、調整變更、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等過程管理工作;
(五)對項目任務執行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問題,加強專項下設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專項的組織實施;
(六)依規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及時報告項目進展和重大事項;
(七)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成果凝練和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跟蹤評價,編制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總結重點專項實施情況、梳理凝練專項研發成果,并對項目及專項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八)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跟蹤研判;
(九)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的專家的指導與監督,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專家,促進項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十)配合科技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開展重點專項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等。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目標完成和資金績效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項目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
(二)落實法人責任,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保密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分工安排,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對參與單位任務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監督;
(四)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做好科技數據和科技成果檔案管理工作;
(五)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報備需要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專業機構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總結凝練等工作;
(七)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配合做好成果轉化跟蹤評價工作;
(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依據項目任務書(含預算)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條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三章 重點專項設立與項目指南編制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根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原則,凝練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研發需求,研究提出重點專項選題動議,按程序報科技部。對于需求緊迫的選題動議,住房城鄉建設部應加強與科技部的溝通協調,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加快推進。
第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編制主責的重點專項實施方案,按程序報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三條重點專項實施方案要圍繞國家需求,強化前瞻性、引領性布局,聚焦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成果轉化應用示范等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第十四條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經科技部批復后,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問效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遴選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具體的項目管理,簽訂專項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專項參與部門組建指南編制專家組,組織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專業機構提供支撐。
第十七條指南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細化分解形成年度項目安排,避免交叉重復,明確形式審查條件和項目遴選方式。項目可分為基礎前沿、共性關鍵技術、應用示范三類。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研究目標和內容明確、清晰,突出戰略性、先進性,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指南不得直接或變相限定項目的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不得將一般性行業工作納入。
第十八條對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發、緊急重大科技攻關需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相關重點專項進行部署,加快項目啟動。
第十九條結合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地方重大需求,可采取部省聯動方式組織實施部分專項任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地方共同凝練需求、聯合投入、協同管理。
第二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結合專項特點和實施要求,根據項目類型,通過公開競爭、定向委托、定向擇優、分階段滾動支持等遴選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可采取“揭榜掛帥制”、“賽馬制”、“鏈主制”、青年科學家項目、長周期項目等組織模式。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報指南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查重、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報批發布。發布指南時應明確擬支持項目數、申報單位資質、配套資金要求、形式審查條件等。保密項目采取非公開方式發布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誠信狀況良好。多個單位組成項目申報團隊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相關領域取得了高水平、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項目下設課題的,應明確各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
第二十三條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和經驗,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應為項目(課題)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年度指南編制的專家原則上不能申報當年度項目(課題)。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
第二十四條境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根據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項目申報;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第二十五條項目(課題)負責人及研發骨干人員按《科技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辦資〔2022〕10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限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項目正式申報書(含項目預算)。
第二十七條專業機構根據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受理、科研誠信審核和形式審查。
第二十八條專業機構應制定年度項目評審工作方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定后,組織開展評審工作。根據項目特點和組織模式,項目評審可采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查評估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當申報公開競爭項目的團隊數量不多于該項目擬支持數量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提高通過評審的標準,加強對申報團隊科研能力和研究基礎的評估。
第三十條項目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是相關領域經驗豐富、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向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傾斜,并實行回避制度。專業機構應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監督提醒、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簽署誠信承諾書,加強評審專家事前保密。
第三十一條項目評審應向企業和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研發機構傾斜。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和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立項安排建議,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形成年度立項項目安排,按程序報批后,下達項目立項批復,并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審核項目任務書,由專業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含預算)。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與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第三十三條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意見、評審結果和立項批復為依據,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對于保密項目,任務書中應包括保密協議,專業機構應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立項后,專業機構應根據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款。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四條項目立項后,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每個項目的責任專家,負責全程跟蹤項目實施。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協同推進、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落實牽頭責任,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全面跟蹤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部溝通匯報,做好項目研究對業務工作的支撐;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問題,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六條專業機構應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通過全程跟蹤、集中匯報、專題調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項目實施情況和成果產出,及時研究處理和跟進有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及時研判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在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專業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統籌管理機制,督導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加強協調和聯動,按照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的部署和進度安排,共同完成研發任務。
第三十八條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三十九條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專業機構在項目實施中期開展中期檢查工作,制定中期檢查方案,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進行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作出判斷,并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條對項目實施中的重大進展、重大標志性成果、重大問題等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專業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十一條項目實施中須對以下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按程序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報批:
(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項目預算總額調劑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審核批復;
(二)變更課題參與單位、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以及項目預算總額不變情況下的課題間預算調劑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主管司局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審核批復,并報專業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向專業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由專業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審核批復。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按正常進度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法規變化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對于撤銷或終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專業機構組織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進行核查評估,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或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將調查情況及處理建議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六章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條專業機構制定重點專項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定。
第四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滿后2個月內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綜合績效評價材料。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前組織完成課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組織專業機構依據項目任務書(包括相關補充協議、預算)、實施方案及相關變更批復文件所確定的任務目標、考核指標和有關要求,對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并根據專業機構報送的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報告,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
第四十八條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專業機構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于有測試要求或示范、推廣應用要求的,項目(課題)應采用現場測試、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時應有整體設計,優先考慮以“項目群”形式進行,強化對一體化實施績效的考核。
第四十九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對于具有產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要有用戶代表參加,用戶代表意見是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標志性成果產出和項目成果應用落地,確保評價結論的嚴肅性、科學性。
第五十一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綜合績效評價;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
(三)提供的評價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按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處理。
第五十二條對課題未完成任務目標,或項目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結余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對項目負責人或相關課題負責人暫停其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主責重點專項申報資格。
第五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和成果信息,并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庫填報科技成果。
第五十四條重點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十五條對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其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分級分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發揮行業、產業優勢,為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創造良好條件,協調調動各方面政策和資源,通過場景構建、政府采購、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動項目成果應用和產品迭代升級。項目驗收3年內,科技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五十七條專業機構配合做好項目成果凝練工作,強化成果管理,形成“邊研究、邊產出、邊反饋、邊完善”的成果管理模式,促進成果應用推廣。
第七章 重點專項管理和總結驗收
第五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業機構梳理匯總項目執行情況,形成重點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進一步完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
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于專項實施中期年份按流程報送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五十九條重點專項執行期間,由于形勢變化或實施需要,需對專項任務(含概算)進行重大調整或終止專項執行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提出相關建議,按程序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審核。
第六十條重點專項執行期結束后,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于專項執行期結束6個月內形成重點專項總結報告報科技部。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與資金管理
第六十一條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在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勵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
第六十二條按照“放管結合、權責對等”的原則,采取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擴大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激發創新活力。
第六十三條通過前補助、后補助、“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四條重點專項建立全過程、多層次的監督評估體系。監督評估工作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六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對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項目立項、組織實施、資金管理使用等開展日常監督評估,對重點專項的實施進展、目標實現、成果產出、轉化應用等進行檢查核驗和評估評價;對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監督評估。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反饋,依法依規及時調整處理、督促整改。
第六十六條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對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調整和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項目執行、計劃調整、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等進行監督評估;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綜合績效評價等的咨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監督評估;對涉及所管理具體項目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驗收考核等過程管理相關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意見的跟蹤落實,督促整改;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反饋的監督評估結論和意見,及時核查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對所承擔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單位內部監督。
第六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單位處理。加強與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并落實科技倫理監督制度。
第六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應在專項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第七十條建立創新激勵機制。對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執行不力的,倒查各責任主體,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問責。對于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一條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平臺統一的監督評估系統,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管理。將主責部門、專業機構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監督檢查數據及時匯入,實現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涉及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來源:住建部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11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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