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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宜賓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經費辦管理法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以下簡稱首次籌備經費)的管理,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的繳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首次籌備經費的指導和監管。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首次籌備經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的繳存、使用、核銷等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糾紛。
第四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物業服務區域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首次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將首次籌備經費交存至該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
自2012年7月1日《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尚未交存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物業服務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標準交存首次籌備經費。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交存首次籌備經費的情況。
(二)老舊小區以及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首次籌備經費專用賬戶,按照單個物業服務區域設賬,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人管理。
第六條籌備經費標準按照宜賓市人民政府公布標準執行。
第七條 籌備經費主要用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及會議期間所需的辦公用品、資料印刷、會務、宣傳、交通、通訊、誤餐補助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第三方等必要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后,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指導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首次籌備經費預算,經半數以上籌備組成員簽字同意后,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預支首次籌備經費,并提供籌備經費書面申請報告及預算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劃撥首次籌備經費預支款。
第九條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籌備組應當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憑證、預算執行報告、支付記錄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籌備組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十日內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憑證、預算執行報告、支付記錄等資料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解釋說明,協調解決。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經選舉產生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備案后,應當于四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原籌備組組長和相關成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大會未能成立的,由籌備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四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
第十一條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的,應當提供:
經費使用情況及其公示情況(包括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其采納情況),符合財務管理要求的原始憑證、預算執行報告、支付記錄等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且首次籌備經費有結余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將首次籌備經費結余資金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和管理。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逾期不能召開的,或召開后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首次籌備經費結余資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繼續保管,用于后續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使用。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一)規定:建設單位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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