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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審查及統一編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22日
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規范房地產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服務活動的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企業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銷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物業管理項目的經理人等從業人員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的,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在開發、經營、管理、服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部門職責及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的監督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與本市其他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市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機制。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系統及信息發布平臺的管理維護及統計監測等工作,建立與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
行業協會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評價、公開以及信用信息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定等工作。
第四條(適用原則)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評價、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信用信息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信用信息提供方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擔因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合法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檔案儲存及使用) 信用信息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存儲。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使用信用信息檔案,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不一致的,以電子檔案為準。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建立信用信息檔案) 房地產企業首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服務活動前,應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向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建立信用信息檔案。
房地產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由房地產企業負責填報,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完善從業人員信息。
第七條(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由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級等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注冊登記情況、股東構成、出資狀況、資質等級、從業人員個人履歷、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企業等信息。
項目信息包括已建項目信息和在建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相關證件信息、項目地址、規模面積、項目介紹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企業嚴格遵守房地產相關規定,受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獎勵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企業違反房地產相關規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信用等級是指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房地產企業的行為予以計分并經評定形成的等級信息。
第八條(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 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由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級等信息構成。
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的構成內容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自基本信息、項目信息等發生變更或工商登記注銷(吊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申請變更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條(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下列渠道進行采集:
(一)通過政府數據共享途徑獲取的房地產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及從業人員資格注冊信息;
(二)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自行填報的信息;
(三)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的日常監督及執法檢查信息;
(四)經核實的對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信息;
(五)新聞媒體公開披露并經核實的信息;
(六)行業協會、商業銀行及其他組織的相關文件信息;
(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涉及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的通報等信息。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以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等法律文書、書面文件或其他有效資料為依據,并將相關材料上傳至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章 信用信息認定
第十一條(認定原則)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信用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并自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提交信用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至(七)項信用信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憑相關材料直接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基本信息認定) 基本信息由房地產企業在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填報、更新,經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三條(項目信息認定) 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經營、管理、服務活動實行項目登記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開發項目施工許可前,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承接商品房銷售項目后,或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完成承接的評估業務后,或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商品房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后,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填報、更新項目信息,經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良好信用信息認定) 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產企業在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填報。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在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良好信用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公示期間對良好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不計入辦理時間。提出異議的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良好信用信息;異議不成立的,良好信用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五條(不良信用信息認定)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采集后,應自采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預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并短信通知預扣分對象。
房地產企業或從業人員對預扣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系統上傳簽章的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逾期未按規定提出異議的,不良信用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錄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不計入辦理時間。提出異議的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不良信用信息;異議不成立的,不良信用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修改、增刪) 房地產企業或從業人員認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有誤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經錄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及時進行修改、增刪。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計分規則)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計分規則如下:
(一)信用計分。信用分值=年度初始信用分值+年度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年度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二)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首次建立信用信息檔案時初始信用分值為100分。
往后每年初系統按以下規則重新計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 上一年度信用分加減分值 × 20%+ 行業協會對企業的自律評分× 20%+80分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初始信用分值 = 上一年度末信用分值×30% + 行業協會對企業的自律評分× 25%+ 居委會對企業的考核評分× 10%+ 業主對企業的考核評分× 15%+ 20分
從業人員年度初始信用分值參照所屬企業年度初始信用計分規則進行重置。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同一信用信息計算信用加、減分時只計算最高加分項和最高減分項,不重復計分。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計分規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根據佛山市房地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行業自律評分標準由市房地產業協會另行制定,并根據佛山市房地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實時計入、實時評級、年度評定)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計分實時計入、信用等級實時評級。
每年年初,系統將根據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加分申請、扣分事項、行業自律評分以及業主滿意度測評情況等,形成年度評定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E(極差)五個等級,依本辦法附件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綜合考評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不評定信用等級) 評定年度內,房地產企業或從業人員未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確認基本信息或申報經營活動的,下一年初系統重新計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時,對該房地產企業或從業人員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并標識為“不定級”。
房地產企業或從業人員需要重新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需提交簽章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企業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后方能重新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二十一條(信用關聯) 房地產企業與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實行關聯管理,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同時記入其所任職的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
房地產企業的信用信息與該企業的股東信息實行關聯管理,并在信息發布平臺進行公示。該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同時告知股東,并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中股東參股企業的信用信息檔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該不良信用信息同時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處扣分。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公開原則) 信用信息依法采取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相結合的方式。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無需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授權即可公開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公開方式)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查詢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公開查詢服務,建立查詢日志。房地產企業應在經營場所對外公示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主動配合服務對象查詢本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
查詢日志應當記載查詢主體、時間、內容等,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四條(公開期限及方式) 按規定主動公開的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信用等級,公開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企業終止之日止,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地產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主動公開2年,從業人員不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主動公開1年,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相關信用信息轉為檔案保存。
第二十五條(縮減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可以通過信用信息系統申請縮減不良信用信息的主動公開期限,上傳簽章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材料。縮減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的方式包括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
錄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縮減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以及同意縮減的期限。縮減后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六章 信用監管
第二十六條(信用信息檔案使用) 房地產企業在辦理資質核準及延續、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開通存量房網簽系統賬戶、前期物業服務投標或合同備案等業務時,應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打印信用信息檔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出示。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依據本辦法規定公示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向其他有關部門、公民個人共享信用信息檔案,并可作為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獲得融資、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企業信用監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對房地產企業實行下列差異化監管:
(一)A級信用企業:建議有關單位給予政策扶持;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在行業協會舉辦的優秀企業、優秀樓盤項目、示范物業管理項目評選中優先推薦;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宣傳推介。
(二)B級信用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宣傳推介。
(三)C級信用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常態監管。
(四)D級信用企業: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檢查中增加檢查或抽查頻次;企業需向項目(活動)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書面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
(五)E級信用企業: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必檢對象;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檢查中增加抽查頻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需向項目(活動)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交書面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信用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對從業人員實行下列差異化管理:
(一)A級信用人員:在各類評優評先表彰活動時,給予優先推薦。
(二)B級信用人員:在各類評優評先表彰活動時,給予適當加分。
(三)C級信用人員:正常參與各類活動。
(四)D級信用人員:在辦理相關事項時予以重點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動通報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作風險提示。
(五)E級信用人員:在辦理相關事項時予以重點審查;按規定公示該名從業人員有關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動通報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作風險提示。
第二十九條(信用修復) 房地產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信息系統上傳簽章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材料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修復方式包括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提出是否同意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建議,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終審。修復完成后,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從其規定。
從業人員信用修復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懲戒措施等執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信息提供人責任) 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在信用信息系統提交虛假材料、填寫虛假信息或隱瞞相關信息騙取加分或避免扣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扣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工作人員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違法公布、利用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侵害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等行為的,有關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拒不整改或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佛建〔2021〕6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房地產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綜合考評標準
2.企業加分標準
3.企業扣分標準
4.從業人員加分標準
5.從業人員扣分標準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佛山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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