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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四號
2025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5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2025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牧區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應當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實行管行業必須管欠薪、管資金必須管欠薪、管項目必須管欠薪,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能源、農牧、文化和旅游、林業和草原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
第六條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開通服務熱線和欠薪線索反映平臺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普及宣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利用指導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八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統一歸集和轉辦各類投訴、舉報欠薪線索,并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接受轉辦線索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投訴、舉報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投訴、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章工資支付與清償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農民工勞動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通過書面合同、電子合同等方式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等內容,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內容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并至少保存三年。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編造、隱瞞、藏匿工資支付臺賬。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信息化手段記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農民工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查詢本人工資支付記錄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合理約定人工費用的數額和人工費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由自治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申請工程款時,應當單獨申請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應當優先撥付人工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費用管理和按時足額撥付情況的監督。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工程款時應當單獨申請人工費用,財政部門應當依申請分別撥付人工費用和其他工程款,并優先撥付人工費用。
第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約定賬戶用途、資金撥付及其日常管理等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人工費用預撥制,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費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進度于每月初及時將人工費用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際施工產生人工費用的剩余部分在核算后按月足額撥付,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勞資專管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進場農民工的實名制考勤管理,動態更新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
(二)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的工資支付表,并將其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三)及時處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預警信息,向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四)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簽訂等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
第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項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保險公司保單等形式替代,保函、保單的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
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檢查人員基本信息;
(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欠薪投訴二維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拒絕、減緩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拒絕、減緩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監督責任。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工資發放、工資清償等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分包單位不清償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因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建立督查和定期通報制度,預防和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督促指導,督辦上一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案件。
第二十三條政府、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落實項目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擅自增加投資概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工作,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整合,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等情況及時預警,動態監管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能源、農牧、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享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相關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信息及時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能源、農牧、林業和草原等行業工程項目以及市政建設、居民住宅小區改造和經濟開發園區等重點領域工程項目應當自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監管。
第二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工資保證金、人工費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能源、農牧、林業和草原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預防和治理,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進行監督,強化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用工實名制監管,通過信息化手段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工程信息、用工管理、工資支付等數據聯通,監督用人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行業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并對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二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國有企業農民工用工管理的指導和監督,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督促所屬國有企業依法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資金撥付、資金管理和使用等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進行特殊標識,按照資金管理協議和工資支付表及時將工資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支持農民工使用已有銀行卡或者具有銀行賬戶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不得強制要求重新辦理工資卡。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信訪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農民工依法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及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住宿餐飲、加工制造、批發零售、居民服務等行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旗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在施工期間分別安排專門工作人員每月對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支付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日志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所屬經濟開發園區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聯動機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預防和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第三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行為依法開展失信名單認定、列入、公開、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強化對惡意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約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屬于失信行為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決定;自決定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失信用人單位和失信人員信息共享至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并推送至同級或者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七個工作日內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共享至相關部門,督促相關部門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予以限制和懲戒。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牧、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能源等部門在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金融機構在融資貸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市場準入,稅務等部門在稅收優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等有關部門在評優評先,鐵路、民航等部門在交通出行等方面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對失信用人單位和失信人員予以限制。
第三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以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依法在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檢查頻次、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減免等方面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支付農民工工資,其拒不按時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或者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工資的,欠薪線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應當建立定期通報、會商工作機制,實現欠薪線索受理、行政處罰、訴訟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等數據信息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立即審查,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督促移送;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對農民工因欠薪維權困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行政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職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督促糾正。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審判職能,開通綠色通道,通過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審判、在線調解等方式,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依法運用先予執行程序、簡易程序和小額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審快執,提高審判效率,強化審判執行效果,保障農民工權益。
第四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納入對該部門的年度考核評價:
(一)未監督工程項目納入監控預警平臺;
(二)未督促工程項目認定、列入、公開、推送落實信息化實名制管理制度;
(三)未監督工程項目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分賬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保證金、總承包單位工資代發制度;
(四)未督促工程項目如實上傳工資支付有關數據。
第四十四條發生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經濟開發園區主要負責人或者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約談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應當自約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并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十五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對公職人員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不依法履職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偽造、編造、隱瞞、藏匿工資支付臺賬或者不依法提供相關工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通過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上傳工資支付表或者未及時處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預警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時將在建項目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監管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及時將參建單位信息、工程施工許可、工程款支付擔保、用工管理、工資發放等信息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未通過實名制考勤設備如實記錄并上傳所招用農民工信息化實名制考勤情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不到位或者被擠占、挪用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通報,約談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國有企業負責人。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不按規定落實項目資金、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或者項目資金被擠占、挪用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查證屬實的欠薪行為,依法作出責令支付、罰款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媒體解讀:《內蒙古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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