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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科室,各二級機構,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加快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我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住建局制定了《新鄉市建筑市場信用建設“紅黑榜”暫行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相關名單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場監管科。
聯系電話:3696562 電子郵箱:xxszjj408@163.com
2025年5月29日
新鄉市建筑市場信用建設“紅黑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加快推進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以信用引導建筑市場主體自覺規范市場行為,堅持安全生產,保障工程質量,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檢測、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企業及注冊建筑師、注冊造價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 依據本辦法,“紅黑榜”由新鄉市住建局統一發布,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結合工作職責,負責認定、采集、上報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紅黑榜”信息,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黑榜”信息的認定、采集、上報工作。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審慎認定,審核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列入“紅榜”名單:
(一)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
(二)爭先創優,作為主創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獲得市級以上建設工程獎項的;
(三)重視研發,積極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獲得省部級以上工法、專利和科技進步獎的,或者編制省部級工程建設標準及施工規范的;
(四)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做法被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介或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
(五)響應政府號召,積極投身搶險救災、公益事業的;
(六)誠信經營,對新鄉城市建設和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因工作突出獲得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表揚的);
(七)其他可列入“紅榜”信息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列入“黑榜”名單:
(一)在行政審批、評優評先、業績核查、招標投標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正當行為,被依法查處的;
(二)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后未履行承諾,被依法查處的;
(三)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違法發包的;承包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以串標、圍標、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注冊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
(五)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主要責任的,或瞞報、謊報、故意遲報事故的;
(六)出具虛假工程檢測報告、起重設備檢測報告、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信用信息數據、偽造勘察數據的;或出具的工程檢測報告、起重設備檢測報告、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未按照檢測規程、標準實施檢測或經核實多次嚴重超出國家、行業允許誤差范圍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違反強制性條文的;
(七)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減少揚塵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通報三次及以上);
(八)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拒不整改或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發生信訪投訴,經核實為單位或個人的有責投訴,且未及時妥善處理,引起群眾重訪群訪或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十)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義務,拒不整改的;
(十一)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涉黑涉惡行為,被政法機關依法認定并查處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嚴重不良行為。
第三章 信息認定
第六條 “紅榜”名單按照企業自主申報的原則,由企業提供獲獎證書、表彰文件等證明依據,并附在“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http://hngcjs.hnjs.gov.cn/blackCorp/blackCorpListMaster#)”等網站查詢無重大失信行為,未被列入相關“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的證明。
第七條 “黑榜”名單由不良行為認定部門依據下列生效法律文書或法定程序審慎認定: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文書;
(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
(三)經法定程序認定的通報批評文件;
(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認定部門應在擬列入“黑榜”名單前,向失信主體送達書面告知書,載明擬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與期限(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當事方提出陳述、申辯的,認定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書面答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組織聽證。
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八條 每個季度結束后5日內,機關各科室負責統計、上報各自職責范圍內(含各縣、市、區對口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的“紅黑榜”名單信息,局建筑市場監管科負責統一匯總。
第四章 信息發布及應用
第九條 “紅黑榜”信息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原則上每季度發布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審核發布。在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市住建局可按照我市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
第十條 列入“紅榜”的公示期限一般為3年;列入“黑榜”的公示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3年,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公示期滿仍未整改到位的,認定部門可決定延長公示期。
第十一條 對列入“紅榜”的信用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采取優先推薦評優評先、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管理等激勵措施,對連續4次進入“紅榜”的信用主體,納入我市建筑業企業“白名單”。
第十二條 對列入“黑榜”的責任主體,在公示期內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推薦參與評優評先活動;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三)在行政許可、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修復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紅黑榜”修復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紅榜”的,市住建局予以撤銷并通報批評;被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由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市住建局可根據整改情況,縮短其“黑榜”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連續兩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榜”公示期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鄉市建筑市場紅黑榜企業認定表
認定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 類型 | 企業 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企業 類型 | 認定事由 | 公示期限 |
1 | 紅榜 |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 ||||
2 | 黑榜 | |||||
3 | ||||||
4 | ||||||
… | ||||||
新鄉市建筑市場紅黑榜個人認定表
認定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 類型 | 姓名 | 身份證 號碼 | 執業資格證書 | 認定事由 | 公示期限 |
1 | 紅榜 | 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 ||||
2 | 黑榜 | |||||
3 |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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