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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漳州開發區、常山開發區、古雷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城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漳州市水利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城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福建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范圍內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及其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非常規水資源,指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經過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生產、生活污水等進行回收,經過適當處理后滿足某種用途的水質標準和要求,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再次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凈化處理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和海水淡化利用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非常規水資源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市、縣(區)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造紙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三)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其建設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 在規劃、建設非常規水資源設施時,應統籌考慮設立消防用水專用設施,并將布局、詳細位置等信息及時與消防部門共享。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利用設施。鼓勵其他新建住房安裝雨水利用設施。
第十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結合低影響開發模式,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總量,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等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范,建設滯、滲、蓄、凈、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一條 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結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滲回補(間接利用)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
(一)利用類型為建筑物屋頂,其雨水鼓勵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進行入滲回補;
(二)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綠地、人行道等,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影響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其路面雨水鼓勵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統籌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二條 雨水主要用于綠化用水、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城市景觀生態用水。
雨水水質根據用途決定。除達到《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規定水質指標外,其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規定,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四條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
第十五條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聯合調度,總量控制。
第十六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以集中建設為主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根據實際情況為再生水利用設施預留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的要求,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規劃區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規模不少于25%污水處理量的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第十七條 鼓勵日用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工業企業單位建設項目及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財政性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等“四類建筑”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及時向再生水運行單位查明地下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再生水利用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與再生水運行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中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依法賠償。
第十九條 再生水水質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做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其中,城市綠化中的綠地用水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標準;
(二)用做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
(三)用于農業灌溉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四)用于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業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標準。
再生水利用系統有多種用途時,再生水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標準確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公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公共非常規水資源運行單位負責,并接受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污水處理廠配建的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維護,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負責。
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公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或者停止供水。
因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停止運行或者停止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水口標出“非飲用水”標識。
第二十三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 非常規水資源的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根據投資運營成本等情況與用戶具體協商。
第二十五條 在已劃定的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和(廢)水,傾倒垃圾、廢渣、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修筑建(構)筑物;
(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業;
(四)種植樹木和農作物;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沿海地區推廣海水淡化應用,鼓勵高耗水行業和工業園區優先利用海水、微咸水。
沿?;蛘吆u淡水資源短缺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備條件的,可以將海水淡化水作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應急備用水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關于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依法適用于本市各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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