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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建規〔2025〕4號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我委擬定了《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寧建規〔2025〕4號)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4〕4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市域快速軌道、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工程,是指單獨立項、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和運營能力的軌道交通項目。項目工程一般由若干個單位工程組成。
本辦法所稱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或具備專業功能的建(構)筑物及專業設備系統。
本辦法所稱甩項工程,是指項目竣工驗收時尚未施工或者已施工但不具備驗收條件,不納入竣工驗收范圍的工程。
第四條 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備案機關)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委托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施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項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備案,項目工程所含的(子)單位工程不得單獨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如涉及分段驗收的項目工程,依據相關批復文件,按照分段驗收范圍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甩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相應文件申請備案,可以在(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相應文件。如(子)單位工程涉及緩建、緩驗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緩建、緩驗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子)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以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分階段提交表》;
2. (子)單位工程竣工報告;
3. (子)單位工程驗收記錄;
4. 緩驗工程明細審批表及緩驗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6.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
2.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
3. 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 甩項工程匯總審批表及甩項工程明細審批表;
5. 設備系統聯合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
6. 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7. 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8. 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9. 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10. 項目工程分段竣工驗收的準許文件(如涉及)。
第九條 涉及甩項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甩項項目驗收合格后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 《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甩項工程)》;
2. 《甩項工程明細審批表》及甩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 甩項工程涉及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事項的,由相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第十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經驗證文件齊全后,出具《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甩項工程備案文件,經驗證文件齊全后,出具《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甩項工程)》。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原《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寧建質字〔2015〕726號)同時廢止。
來源:南京市城建委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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