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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培育工作,扶持企業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優化福州市建筑業產業結構,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閩建筑〔2022〕4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培育建筑業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規〔2022〕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福州市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整了《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榕建規〔2022〕8號)文件同步停止執行。
附件: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定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培育工作,扶持企業培育新質生產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優化福州市建筑業產業結構,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閩建筑〔2022〕4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培育建筑業龍頭企業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規〔2022〕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福州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評價辦法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兩個專業,分龍頭和準龍頭兩個類別,分“直接入選”“評分入選”兩種方式。符合直接入選條件的企業不占用評分入選的名額。
1.直接入選的名額為:我市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直接入選評為該特級總承包資質的龍頭企業;我市的非建筑工程專業或市政公用專業的特級總承包資質企業,如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二級以上資質的可直接入選相應專業準龍頭企業。
2.評分入選的名額為:對符合參評條件的企業進行評審,按企業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貢獻高低排序,地方貢獻相同的以產值高低排序),評選出20家建筑工程總承包龍頭企業、20家建筑工程總承包準龍頭企業、20家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龍頭企業、20家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準龍頭企業。各專業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企業不再參與“準龍頭企業”的評定。
二、參評條件
建筑業企業按專業參評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
(一)參評福州市建筑工程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產值達30億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房屋建筑專業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排名在我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參評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專業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
(2)上一年度,企業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產值達30億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業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分至少有兩個季度排名我省前200名(含第200名)。
(三)參評福州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準龍頭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二)上一年度,企業對福州市地方貢獻達到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
三、評定內容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依據企業資質、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產值、對福州市的地方貢獻、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良好行為受表彰及不良行為受到通報等情況進行評審排名,合計100分,其中:企業資質滿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納統的建筑業總產值滿分28分、上一年度對福州市的地方貢獻滿分26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排名滿分24分,良好行為受表彰情況滿分2分,具體評審標準詳見《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分標準》(附件1)。
新遷入我市且具備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參評我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可按照其遷入前在遷出地的上年度產值及對遷出地的上年度地方貢獻參評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
注冊地不在福州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特級總承包企業已在我市成立全資或者控股(股份大于50%)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具備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二級以上資質的,該特級企業在參評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時另行予以加分。若子公司具備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該特級企業加10分;若子公司具備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該特級企業在參評時加5分。
四、評定程序
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入選,評選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填寫申報表(附件2),并在申報截止日前提供真實有效證明材料,向我局建筑業處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2.評定:收集整理好企業申報材料后,我局根據本細則,對參評企業的申報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復核、評審。
3.公示:對擬入選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在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實名舉報不符合入選條件企業,經查屬實的,取消其入選資格,并按評審得分排序遞補企業入選。單位或個人舉報時應當提交書面的舉報材料。
4.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我局公布本年度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授予本年度“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稱號。
五、材料清單
企業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申報表》(詳見附件2);
2.加蓋企業公章,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3.加蓋企業公章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加蓋企業公章的上一年度企業完稅證明(入庫期為上一年度的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5.加蓋企業公章的上年度四個季度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排名官網截圖打印頁;
6.加蓋企業公章的福州市政府通報表揚、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項表彰的復印件。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企業公章(騎縫章)。
六、取消參評資格的情形
近一年內,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評選:
1.在全國范圍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2.被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廳、福州市住建局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
3.因串通投標、投標弄虛作假、轉包、掛靠(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被福州市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4.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被我省或企業注冊所在省份各級人民法院判決串通投標罪或行賄罪。
5.被福州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6.被各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7.發生建筑市場違法違規、工程質量安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8.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參加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選的。
七、其他
(一)實行(準)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在認定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后,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六條“取消參評資格的情形”中第二點所列情形的,即時撤銷已授予的“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稱號,并取消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二)由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個年度開展一次(準)龍頭企業評定工作,適時增補符合直接入選條件要求的(準)龍頭企業,最新年度的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公布的同時,上一年度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名單即時廢止。符合直接入選條件的企業,可適時遞補進(準)龍頭企業名單。
(三)本實施細則由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四)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一輪的龍頭企業評選按照本文開展評定),有效期3年。
附件:1.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評分標準
2.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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