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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建規〔2024〕7號
各市(地)住建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省住建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請各市(地)認真貫徹落實。
本細則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各地及時收集匯總,并書面告知省住建廳質安處。
聯系人:徐剛電話:0451—53610086
電子信箱:Zlaqjdc318@126.com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31日
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黑龍江省行政區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危大工程范圍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2)。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地開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監督抽查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和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情況。
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在建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六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黑龍江省數字工地監測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工地”)。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國家、省級有關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對危大工程實行施工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項目相關參建單位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上(下)管線設施及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專項設計。基坑工程設計的勘察單位應當具備包含相應等級巖土工程設計分項的工程勘察資質。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交底時,設計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有關安全事項向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特點、擬采取的施工工藝等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對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文件;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在“數字工地”中細化、補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危險源辨識與分析,開展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并按規定如實上報重大風險信息。
第三章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等,結合施工現場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并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并由專業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專業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相關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并由專業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
第十五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建辦質〔2021〕48號)有關要求。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六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數字工地”上傳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附件4)。
第四章專項施工方案論證
第十七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不得對未完成審核和審查手續的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論證專家應當由施工單位從工程所在市(地)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危大工程專家庫中選取。對于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或者本地無相關論證專家的危大工程,可從本省或者外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國家有關部委建立的專家庫中選聘論證專家。
專家的專業應當與論證的危大工程類型相匹配,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專家組長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論證會議由專家組長主持。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管的有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者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第三方機構可派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專家論證會召開3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關設計、勘察等資料送交論證專家進行預審,必要時應當提前組織專家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時,專家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論證,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專利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冬季停工期間對基坑工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是否采取防凍脹管控措施;
(三)方案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是否能夠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條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數字工地”上傳經專家簽字確認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表(附件5)和專家論證報告電子版等資料。
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應當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后組織實施,并報建設單位對予以確認。
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九條程序。修改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專家組,并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當通過“數字工地”上傳經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和專家組長簽認的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審查表(附件6)。
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在對專項施工方案修改后,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原則上仍由原論證專家組織實施。確需調整的報主管部門同意,可依照本細則重新抽取專家人選、組織專家論證,并及時更新施工過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相關信息,填寫、上傳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變更記錄表(附件7)。
第五章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危大工程現場安全風險公告,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公告內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稱、部位、施工時間、風險等級、責任人員及監督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有關現場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質量、技術、施工等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對專項施工方案有關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簽字確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施工單位方案交底,對方案交底過程實施監督。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及有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分包單位方案交底。
施工單位應當在5日內通過“數字工地”上傳經簽認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記錄(附件8)。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者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依法依規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共同核驗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共同核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勞務合同和社會保險等信息。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共同核驗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危大工程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應當實施帶班生產,巡查關鍵環節、重點部位,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做好記錄(附件9),并留存影像資料。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下達整改通知書(附件12),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及時反饋整改結果(附件13)。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隱患排查清單,編制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定期開展危大工程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做好相關記錄,并留存影像資料。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予以處置。
建設項目涉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者授權委托企業技術負責人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第三十條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邀請原論證專家組成員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導,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提出相關風險防范意見或者具體措施。若專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方案實施的或者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嚴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驗收程序。監理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認真組織整改。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附件11)并留存影像資料。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需要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第三方監測不替代施工單位自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認可,報送監理單位,必要時還應當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對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當依法進行專項論證。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危大工程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向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反饋。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監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施工階段性驗收或者完工驗收(包括安裝后驗收)的危大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危大工程施工的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驗收內容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五條參加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者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時,可邀請原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現場指導。
第三十六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七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可邀請原論證專家參與,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八條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及時收集歸檔相關安全管理資料。
施工單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危大工程清單(附件3);
(2)風險評價及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3)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批手續(附件4),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手續(附件7);
(4)危大工程專家論證相關資料(附件5、附件6);
(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附件8);
(6)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記錄;
(7)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記錄,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及影像資料;
(8)危大工程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及影像資料,涉及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收集制造許可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9)危大工程驗收及整改記錄(附件9—13);
(10)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及危大工程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等資料(附件10—13)。
監理單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危大工程清單(附件3);
(2)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審批手續(附件4),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手續(附件7);
(3)危大工程專家論證相關資料(附件5、附件6);
(4)危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5)危大工程專項巡視檢查記錄(附件11);
(6)組織或者參與危大工程驗收記錄(附件9);
(7)有關危大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通知單、監理通知回復單、監理報告等相關資料,涉及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收集制造許可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通過“數字工地”建立健全專家論證結論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專家工作業績、論證質量等進行公示,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在巡查檢查及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論證專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應用“數字工地”危大工程信息化監管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危大工程識別登記、方案編制、審核審查、論證、交底、實施、檢查、驗收等各環節的信息采集應用,以及實現重大事故隱患監測預警、監督抽查、停工整改、核查復工、處罰結果等全過程信息化監管。
第四十三條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危大工程清單,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對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檢查抽查。
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危大工程實施后,應當利用“數字工地”對危大工程備案內容實施抽查,對經專家論證通過的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全覆蓋檢查。
監督抽查頻次應當依據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和施工安全狀況確定。房屋建筑工程原則上在地基與基礎、主體、裝飾施工階段時,每階段抽查次數應當不少于1次,且每3個月不少于1次。市政工程依照工程特點每項工程進行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抽查,且每3個月不少于1次。超危大工程抽查應當適當增加頻次。
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條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或者接到專家、監理等舉報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條市級、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存在違反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及時移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對涉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附件14),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予以公示,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八條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危大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未在現場履職,或者不在現場且無相關請假手續的;
(二)未在專家論證會結束后及時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掃描件上傳至“數字工地”的;
(三)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未及時在“數字工地”填報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驗收和檢查巡查情況的,視為未按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巡視、巡查。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對危大工程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黑建規范〔2020〕1號)廢止。
附件:《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附件
來源:黑龍江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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