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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建行規〔2024〕3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行為,我廳修訂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住房城鄉 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可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實施。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對于委托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委托程序, 與監督機構簽訂委托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 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地基與基礎安全、主體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推進建筑節能和相關技術普及化,大力倡導綠色建筑和綠色施 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質量監督隊伍建設,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所需人員、經費及 設施設備。
第二章 監督機構及人員要求
第七條 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監督機構,應具備與其監督工程規模、內容等相適應的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全員崗位責任明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保證監督工作需要的經費、交通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監督工作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工程質量數字化監管,具有形成在線監督過程記錄和監 督檔案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與建設規模相匹配、滿足監督任務需要的監督人員,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應配備土建、安裝等技術人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應配備市政道路、橋梁、隧道等技術人員,滿足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 75%以上。
第八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工程類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二)熟悉掌握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四)經住房城鄉建設廳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組織 1 次監督人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繼續教育培訓。監督人員每年應參加 1 次繼續教育培訓,其中每三年至少參加1次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兩年組織 1 次新上崗監督人員崗位考核,新上崗監督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 作。
第十條 監督機構可聘用工程類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承擔工程質量監督技術輔助工作。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地基與基礎安全、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抽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等情況;
(六)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和執行標準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形成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質量監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0日內完 成監督資料歸檔,質量監督紙質檔案保管期限為15年。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申報重要施工節點規避監
督檢查,擅自隱蔽可能造成工程質量隱患的,要求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單位進行檢測鑒定;
(四)發現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或限期內未整改完成的,報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 處理。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依據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本地區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監督工作計劃并告知有關責任主體。監督工作計劃應包括監 督依據、監督方式、抽查重點及監督聯系方式等,明確施工單位需要報告的重要施工進度節點。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房屋建筑工程監督抽查原則上不少于5次,其中地基與基礎不少于2次,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安裝階段各不少于1次;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抽查原則上不少于3次。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時,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可根據受監項目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信用信息、質量管理能力水平、建設規模及技術難度、質量風險防控情況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 行調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適當增加監督抽查次數:
(一)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大、技術難度高的;
(二)合同工期明顯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中標價明顯低于合理造價的;
(三)發生過質量事故的;
(四)涉及工程項目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存在質量隱患,限期未改正的;
(五)混凝土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構配件的;
(七)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含分戶驗收) ,或存在嚴重質量缺陷,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通過的;
(八)在各級工程質量檢查中, 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查處的;
(九)對質量投訴處理不積極、不認真, 造成群體性事件或媒體曝光等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監督抽查次數: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優質工程認定的;
(二) 作為市級及以上示范觀摩工地或召開過現場會的;
(三)項目施工單位連續三年無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監督機構應按規定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 度。
第四章 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中(終)止及恢復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因故需要中止施工超過一個月的,建設單位應向屬地監督機構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及中止施工期間的質量保障措施等資料。監督機構核查符合要求后,發放中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告知書。
中止施工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 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建設、施工及監理三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
(二)中止施工期間質量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及重要部位、關鍵環節質量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工程項目申請恢復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有關專家對工程質量狀況進行評估,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工程項目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并提出處置建議,將鑒定結果作為復工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報告后,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告知書,恢復工程質量現場監督。
本辦法所稱“因故中止施工”不包括因工程項目當地舉辦重要活動或會議、法定節假日以及工程項目被責令停工等情形。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現場監督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到完成竣工驗收或終止質量現場監督時結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終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 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告知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工程項目所有單位(子單位) 工程均已按圖紙及合同約定內容施工完畢并經質量驗收合格,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后,超過3個月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的;
(二)工程項目實體不復存在的。
終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的工程后續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監督機構應進行現場監督。
第五章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機制, 積極穩妥處理工程質量投訴。
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依法依規對涉及工程建設過程中相關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工程質量投訴舉報 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投訴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和規范, 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相關管理工 作;
(二)受理、協調解決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承辦上級有關部門批轉和交辦的投訴事項;
(三)對已查實的質量問題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整改;
(四)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批轉投訴事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情況;
(五)及時掌握、匯總和上報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構負責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與投訴事項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監督機構工程質量投訴受理范圍為建設過程中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圍內的實體質量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投訴,監督機構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工程質量缺陷事實相應佐證的;
(二)工程交付后, 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可抗力導致的工程損壞問題;
(三) 與工程質量缺陷無關的經濟糾紛或其他爭議內容;
(四)已受理并正在處理中的投訴或者投訴辦結后就同一事實進行的重復投訴;
(五)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監督機構可終止工程質量投訴處理:
(一)投訴人撤回且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投訴;
(二)投訴處理過程中進入仲裁、訴訟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門處理的;
(三)經調查,所投訴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實或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予受理范圍的。
第三十條 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主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質量相關義務的,應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紀律,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投訴受理電話。
第六章 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在監督過程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侵占監督對象利益的;
(三)利用職權,通過配偶、子女、親屬、特定關系人等從監督對象處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在監督過程中協助被責令整改的責任單位弄虛作假的;
(五)發現施工質量違法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不予處理或未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處理工程質量投訴舉報事項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監督職能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按照工程項目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中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現場監督檢查后,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對發現的施工質量違法行為和質量隱患已經依法發出監管指令并督促整改,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拒不執行而發生質量事故的;
( 四) 因不可抗力導致質量事故或未能履行法定職責 的;
(五)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四川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3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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