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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施〔2025〕139號
市各有關單位:
2023年1月13日,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我局印發《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推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房建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手續不齊全問題的通知》(北建施〔2023〕18號,以下簡稱“原通知”),在核實項目相關材料符合要求后,“以函代證”向市自然資源局推送“同意在規劃條件核實符合原規劃的情況下替代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材料”的意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并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等5部門印發〈關于持續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自然資規〔2025〕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最新要求,現對原通知規定的具體工作步驟及要求作修訂補充,具體內容如下:
一、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認定
經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相關權利主體訴求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建項目應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營商環境局、市涉房地產領域信訪積案化解工作專班及市一級相關工作專班等部門之一研究認定適用《北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北海市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北自然資發〔2022〕113號),并由上述部門確認可按照解決歷史遺留房建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手續不全問題的流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二、關于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竣工驗收替代材料的補充說明
根據“指導意見”最新要求,必須由建設單位或相關責任主體按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我區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桂建發〔2022〕8號)有關規定,委托具有房屋質量安全檢測鑒定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進行檢測鑒定。經檢測鑒定房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且房屋結構安全,經公告(不少于30個工作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鑒定報告可作為房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資料。
三、申請“以函代證”的項目應提交的具體材料
(一)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營商環境局、市涉房地產領域信訪積案化解工作專班及市一級相關工作專班等部門之一研究認定適用《北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北海市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北自然資發〔2022〕113號)的加蓋有相關單位公章的書面材料或會議紀要文件(原件1份);
(二)項目建筑施工許可證(如有應提交,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復核);
(三)由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責任主體提交的按“以函代證”方式推進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申請書(原件1份);
(四)企業及人員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各頁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1.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資質要求:具有與所鑒定房屋規模相匹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和地基基礎工程檢測資質。涉及鋼結構等相關鑒定的,還應具備鋼結構等相應檢測資質。需提供《營業執照》《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等材料。
2.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人員要求:(1)2名及以上現場鑒定檢測人員(檢測機構的授權人認定文件、檢測人的上崗證及培訓記錄、至少1人具有土木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2)結構驗算人(土木工程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3)項目負責人(土木工程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4)審核人、批準人(土木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其中至少1人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3.房屋安全鑒定業務可由滿足上述條件的檢測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開展。
(五)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原件1份)
鑒定報告應加蓋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公章、騎縫章,并經鑒定檢測人、結構驗算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字并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印章;應對房屋安全性鑒定等級作出評定,鑒定結論中應有明確的“該建筑結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且房屋結構安全”的表述;鑒定報告應使用自治區檢測監管系統出具,報告封面應具有檢測監管系統自動生成的二維碼防偽標識。
(六)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公告情況說明(原件1份)
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責任主體應通過單位辦公場所公告區域、官方網站或其他方便當事方和社會公眾知悉的方式公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部內容,公告期不少于30個工作日。若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應提交《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公告情況說明》,載明公告方式、持續時間、公告內容、過程情況、公告結果等信息,并加蓋項目建設單位或相關責任主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單位公章。
(七)人防部門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實);
(八)消防驗收部門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實)
1.有關參建單位主體缺失或不配合辦理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的,經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認定部門同意并取得第三方消防查驗合格報告后,可容缺辦理。
2.對于資料缺失、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組織評估,經滿足消防安全條件評估后,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使用。
(九)已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繳費憑證材料或免繳憑證(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實);
(十)已銷售建筑面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費憑證材料。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適用于北海市部分市轄區(不含鐵山港區、合浦縣)。如本通知與原通知有內容沖突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5年5月8日
(經辦科室:質安科聯系方式:203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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