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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行使部門 | 行使層級 | 是否劃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
1 | 對排水戶未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2 | 對排水戶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3 | 對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 | 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 | 對有關單位或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混接雨水污水管道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 | 對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維護或者檢修排水設施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 |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1 | 對建設單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2 | 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3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4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5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6 | 對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7 | 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他安全區范圍內實施禁止性行為的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8 | 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9 | 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20 | 對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21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物業資料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22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23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公示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24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鄉鎮(街道)級 | 已劃轉 |
25 | 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銷售車位(庫)的,或者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26 | 對建設單位將未出售的車位(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27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28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填報或者公示信息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鄉鎮(街道)級 | 已劃轉 |
29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3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31 |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32 |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的,擅自設置或者允許他人設置臨時攤點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33 | 對建設單位未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區縣級 | 已劃轉 |
34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35 | 對物業管理企業違規委托物業業務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36 | 對挪用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37 |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38 | 對單位或個人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 | 已劃轉 |
39 | 對單位或個人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 | 已劃轉 |
40 | 對單位或個人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 | 已劃轉 |
41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2 | 對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國家,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3 | 對未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4 |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造價師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5 | 對造價工程師存在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46 | 對建設工程計價軟件的開發、應用不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處罰 |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47 | 對工程造價執業人員存在簽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價或者虛假記載的處罰 |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48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49 | 對注冊建筑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0 | 對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1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市級 | 已劃轉 |
52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建筑師資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3 |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市級 | 已劃轉 |
54 |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造師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5 | 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6 | 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繼續執業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7 | 注冊建造師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58 | 注冊建造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59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不履行注冊監理工程師義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60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1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2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3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4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65 | 對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66 | 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7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68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69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0 | 對新設立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不備案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1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承攬業務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2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3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4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5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存在《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6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77 | 對被征收人違反《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78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違反《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處罰 |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79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征收評估工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處罰 |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80 | 對勘察設計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1 | 對建設單位壓縮合理施工圖審查周期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2 | 對建設單位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3 | 對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4 | 對注冊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5 | 對建設單位偽造、涂改勘察、設計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處罰 | 《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6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7 | 對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授權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開展勘察工作行為等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8 | 對監理單位涂改、偽造、出借、轉讓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89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存在惡意壓低收費或者收費明顯低于經營成本等行為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90 | 對造價咨詢企業存在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1 | 對注冊建筑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2 |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筑師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3 | 對注冊建筑師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4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泄漏,不保守商業秘密,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等行為的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5 | 對注冊建造師的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未劃轉 |
96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7 | 對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 | 已劃轉 |
98 | 對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99 | 對個人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0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1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存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2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3 | 對單位非法從事白蟻防治業務行為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4 | 對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未按照規定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5 | 對白蟻防治單位使用不合格藥物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6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7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8 | 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市級,區縣級 | 已劃轉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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