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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建行規〔2025〕8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要求,進一步規范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我廳制定了《四川省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6月12日
四川省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加強消防設計質量管控,保證評審環節的公正與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
第三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時應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第四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馂臄抵的M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
第五條 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執行規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規避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明確了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論證的,不適用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見附件1)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報告。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說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設計內容和理由;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當說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中規定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等,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內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提交兩種以上方案的綜合分析比選報告,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或者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不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等內容的消防設計圖紙。
提交的兩種以上方案綜合分析比選報告,應當包含兩種以上能夠滿足施工需要、設計深度一致的設計方案,并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逐項比對,比對結果清晰明確,綜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設計方案。
3.火災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馂臄抵的M分析應當如實反映工程場地、環境條件、建筑空間特性和使用人員特性,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真實模擬火災發生發展、煙氣運動、建筑結構受火、消防系統運行和人員疏散情況,評估不同使用場景下消防設計實效和人員疏散保障能力,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實體試驗驗證報告。屬于本規定第三條且是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驗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評估火災對建筑物、使用人員、外部環境的影響,試驗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二)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交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交國內或者國外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利用類似工程情況報告。
(三)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相應的中文文本。
(五)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后,應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期間可根據項目情況和工作實際采取會議、函詢等方式對特殊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本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是否齊全等申請條件進行研究。
第八條 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建設工程不具備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情形的,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研究認為建設工程具備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請條件的,載明內容和理由,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見附件2)。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后,應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要求的,應函復報請評審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見附件3);經審查符合專家評審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時間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算,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間內。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參加專家評審會的人員應包括建設、設計、技術服務、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人員,以及相關專業的評審專家。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評審會應成立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薦產生。
第十二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抽取工作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兩名工作人員負責。原則上應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填寫《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庫回避單位表》(見附件4)、《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抽取記錄表》(見附件5)。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見附件6)。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技術服務等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并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介紹特殊建設工程的有關情況;
(二)設計、技術服務單位介紹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資料相關內容;
(三)專家組成員查閱材料,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
(四)專家組成員封閉討論(建設、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人員應回避),發表個人意見,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見附件7);
(五)形成專家評審意見(見附件8),并由專家組組長當場宣布。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應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超出或者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設計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是否包含對兩種以上方案的比選過程,是否是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文件中是否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六)火災數值模擬的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設定是否科學。應當進行實體試驗的,實體試驗內容是否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是否一致;
(七)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討論內容除上述六項以外,還應當討論采取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概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專家組的成員構成,參加會議的建設、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
(二)項目建設與設計概況;
(三)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內容;
(四)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簽字,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專家評審意見的結論,結論應明確為通過或不通過,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結論為通過;
(六)評審結論專家簽字;
(七)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對評審通過,但在專家評審意見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應對照修改意見內容進行調整,并在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時予以確認。對評審未通過的,建設單位應調整修改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自專家評審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專家的工作情況給予評價。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特殊消防設計相關內容落實情況進行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時,可邀請參與該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擅自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事項有知情權;
(三)參加專家評審事項的討論、質詢,對專家評審事項發表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出具評審意見負責。專家組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有關單位或人員,不得收受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專家應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核查,核查屬實的,入庫專家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關單位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專家評審工作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廉潔紀律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組織核查,核查屬實的,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關單位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所產生的費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嚴禁評審專家收取建設、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加強性措施的專題研究論證,以及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專題研究、論證等工作程序可參考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整理相關工作資料,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編制目錄(參考模板)
2.××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關于報送××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請示(參考模板)
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復函(參考模板)
4.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庫回避單位表(式樣)
5.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抽取記錄表(式樣)
6.直接邀請相應資歷專家審批表(式樣)
7.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式樣)
8.××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參考模板)
9.特殊消防設計實體試驗驗證(參考)
來源:四川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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