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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建質〔2025〕128號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城市管理局,各盟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防火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9月5日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市政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內蒙古自治區“管行業必須管安全 管業務必須管安全 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若干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實施意見》等,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含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在建工地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包含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蘇木鄉鎮和嘎查村企業、蘇木鄉鎮和嘎查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建設活動。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有關活動,即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附屬設施建造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盟市統籌、屬地負責、科學管控、安全有序的工作原則,按照“鎮街吹哨,部門報到”的工作機制,屬地與管理部門協調聯動,以部門為主負責、鎮街為輔配合,充分發揮城關鎮、街道等前哨探頭作用,實行無盲區管控。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要求,做實隱患排查治理。盟市和旗縣(市、區)兩級加強對基層隱患排查治理的業務和技術指導,推廣應用簡便易用的風險隱患信息報送系統。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配合開展重點檢查,做好日常巡查,推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動自查等制度,突出防御重點,緊盯基層末梢,開展在建工地風險隱患排查,提升排查專業性。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章 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單位(業主)是指投資進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建設單位(業主)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依法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不得設定包含以包代管、強迫對方接受惡意低價、冒險作業等內容;
(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禁止實施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法施工,加大巡查力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明確的方式進行信息登記,接受安全生產指導;
(四)將信息登記、安全風險告知書、安全生產承諾書、《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告》張貼在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各場所主要出入口、電梯間、動火作業區域醒目位置張貼),確保廣泛覆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鼓勵建設單位(業主)委托監理單位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施工程監理;
(六)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七條 施工單位作為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不得參與違法違規建設活動,應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等,并告知施工人員及施工影響區域內群眾,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涉及特種作業的,應當由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作業;
(三)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設置警示標志。加強施工現場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施工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四)嚴格落實對通訊、電力、供排水、油氣管線、熱力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
(六)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動火動焊、有限空間作業等高危作業環節審批管理,按有關規定履行動火作業審批備案手續。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審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動火作業的工程,應制定應急疏散方案,落實安全具體措施,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情及時處置;
(七)臨時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各相關行業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調指導本地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和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安全生產指引等;
(三)協調指導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 各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各相關行業部門做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一)組織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相關業務培訓;
(二)指導城關鎮、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巡查等;
(三)對城關鎮、街道辦事處移送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違法違規行為線索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城關鎮、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宣傳、日常巡查和問題上報等工作:
(一)做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工作;
(二)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巡查工作,做好轄區范圍內日常巡查,負責巡查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有信息登記,以及警示標識、現場封閉等情況;
(三)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業部門。
第十一條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涉及保溫材料的,以及人員密集場所中涉及電焊、氣焊、氣割等動火作業的,各地各部門按職責分工應實施重點監管,加強工作指導,強化火災風險防范。
各級各部門發現轄區內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違反規劃、建設等法律法規行為線索的,應依據職能職責及時移交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相關行業等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隱患排查和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定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應急處置預案,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發生事故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配合負有事故調查權的人民政府或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置,發生火災事故的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管程序
第十四條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實行信息登記制度。信息登記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具體信息登記工作由各地區細化落實,應簡化程序,便于操作。
涉及第十一條重點監管對象的,信息登記時應告知登記單位嚴格履行施工過程作業審批程序、做好工程技術交底和安全風險告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和火災防范措施等。
第十五條 進行信息登記時,發現屬于依法應禁止、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和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記規定情形的,告知建設單位(業主),開展先期處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城關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可以委托轄區社區或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協助開展先期處置:
(一)發現未進行信息登記、擅自進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活動的,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業主)按照規定辦理信息登記;
(二)發現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未張貼警示標識、未采取封閉措施等情況的,協助開展先期處置,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發現存在違法建設(拆除)活動,協助開展先期處置,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對屬于前款規定的情形,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范圍的,依據職能職責移送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職能職責及“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行業領域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嚴格動火動焊、有限空間等高危作業環節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各盟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產資金和人員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購買第三方技術服務的方式輔助開展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加強數智化建設,暢通信息傳遞和問題處置渠道,強化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國家、自治區和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2025年9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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