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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貴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5〕71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貴安新區城鄉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防范和遏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坍塌、墜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貴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貴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15日
貴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安裝、使用和拆除各類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必須遵守現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用附著式升降作業安全防護平臺》及相關國家、行業的規程、規范、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實施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 鼓勵使用全鋼整體提升、電動/液壓頂升等技術先進產品,不得使用手動葫蘆提升裝置,嚴禁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產品及技術。
第二章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管理
第六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評估)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單位,并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未取得“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工程的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拆、提升、維保宜為同一家專業承包單位,嚴禁掛靠、出租資質等違規行為。
第八條 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的人員應持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且該類人員應由專業承包單位委派并管理,經單位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相關作業。
第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拆除前,專業承包單位應根據工程結構、施工環境、施工條件等特點編制安裝及拆除專項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公章,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實施。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且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安裝、拆除及每次升降前,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專業承包單位、作業人員等相關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安排專業人員現場指導;專業承包單位應向本單位作業人員進行詳細操作交底。
第十一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或相關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單位進行驗收。驗收應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檢查項目和標準進行,各相關單位應在驗收表格上簽字,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專業承包單位應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進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核查,核查通過后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 安裝完成、投入使用前,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專業承包單位對架體使用人員(如施工作業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使用規范和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2個工作日前,持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告知書(見附件1),并附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部門)提交安裝告知(專業承包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一)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產品合格證;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專項施工方案;
(六)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七)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專業承包單位應配合提供驗收相關資料):
(一)現場整機檢測合格報告;
(二)安裝驗收資料。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符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并由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貴州省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登記證(見附件3)。
第三章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總責任主體管理職責):
(一)按照標準、規范及相關文件要求統籌管理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使用,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和使用;做好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相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管理。
(二)督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在安裝、升降、使用、拆除等作業前,組織專業承包單位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在合同中明確每月檢查和維護保養時間,并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
(三)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拆、提升時,作業區下方或周邊做好安全防護,并設專人負責看護巡查,協調現場交叉作業安全;
(四)組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工作,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現場整機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應當安排專職安全員定期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專業承包單位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直接實施與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安裝、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配備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編制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對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及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應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經本單位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進行提升作業時必須全部由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實施;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專職安全員應當對使用情況進行每日安全巡檢,并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需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解決的,應及時上報并配合整改;
(四)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和裝置,確保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省標準規范的要求;
(五)按有關要求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技術狀況完好,合同對檢查和維護保養另有更高標準約定的,從其約定;維護保養記錄應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
(六)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提供有效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產品出廠合格證、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等資料。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狀況進行安全監理并做好工作記錄,并應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職責):
(一)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現場整機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二)參加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檢查驗收,定期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巡檢,對升降作業實施旁站監理;
(三)發現安全隱患時,應要求責任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
(五)編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重點和檢查頻次等內容。
第十八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設計指標規定,嚴禁超載、堆物及運送物料,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
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所使用的電氣設施和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升降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規程操作,及時清理架體,架體上嚴禁站人,架體作業層滿鋪腳手板、設擋腳板,下方掛設水平安全網。升降操作時,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在下方設置警示區域并嚴禁人員進入,并安排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制止危險行為,消除安全隱患,記入當日施工安全日志;監理單位安排專人旁站監督,將旁站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專業承包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揮,確保升降作業規范。
第二十一條 遇5 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及升降作業。
第二十二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處罰:
(一)未編制安裝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安裝、升降、拆除時,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依法處罰:
(一)委托不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等施工作業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
(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驗收合格后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使用登記備案的。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法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重點檢查施工總承包單位總責任落實情況、專業承包單位直接管理情況、監理單位監督職責履行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并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貴州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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