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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的通知
吉建規〔2025〕2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原《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吉建質〔2022〕5號)同時廢止。
附件: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4月25日
初審:李洋
復審:郭劍
終審:李振
附件
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進一步發揮信用監管作用,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按照《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及使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凡在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并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建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及已辦理完入吉信息登記的外埠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應納入吉林省信用評價范圍。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制定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對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初評情況進行審核,公示、公布信用評價結果,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企業信用信息。
各市級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監管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初評工作,各縣級住建部門配合。
第五條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各級住建部門應對企業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評價方法和信用等級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為優良,B級為良好,C級為一般,D級為較差。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實行評分考核方法,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市場行為、現場行為、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95分以上(含95分)的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75-95分(含75分)的信用等級評價為B級,60-75分(含60分)的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
第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至少評定一次。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按屬地化管理原則,企業每年按要求向注冊所在地市級住建部門報送評價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級住建部門提出初步評價意見后報省住建廳。省住建廳結合實際情況對企業初步評價意見進行復核,根據打分情況,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審定后在省住建廳網站公示15日。公示期滿后,在省住建廳網站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分別按省住建廳制定的《吉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等級評分標準》和《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分標準》進行評定。評分標準每年發布。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參加信用評價應當提交電子版信用評價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評價申請資料的,由市級住建部門告知其限期提交;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限期補充有關資料??梢詮募质〗ㄖ袌霰O管公共服務平臺獲取或主管部門掌握的信用評價證明材料,不應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認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內,向屬地住建部門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核實無誤的,由屬地住建部門上報省住建廳。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
(一)存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的;
(二)存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拒不參與當年信用評價工作的;
(五)經當年企業資質動態核查發現不滿足相應資質條件,未整改完畢的;
(六)申請信用評價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其他經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住建部門應當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行業監管、評先選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經發布的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對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十五條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質量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一)對信用評價為A級的企業,實行綠色通道。推薦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主管部門實行較低頻率的抽檢,在各種年度評先選優活動中優先考慮;
(二)對信用評價為B級的企業,實行正常監管;
(三)對信用評價為C級的企業,強化監管。加大日常檢查和抽檢頻次,辦理行政許可時應重點審查,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資質動態核查,原則上不得參與年度各類評先選優;
(四)對信用評價為D級的企業,重點監管。加大日常檢查和抽檢頻次,每年進行不少于兩次資質動態核查,在信用修復前,依法依規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投標,申請資質時不適用承諾制辦理,不得參與年度各類評先選優,并約談其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的,在參與下一階段信用評價前,合并后的企業按合并前較高信用等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相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來源:吉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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