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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工代賑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發改振興規〔2025〕344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贛江新區經發局:
為加強和規范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以工代賑專項安排管理,充分發揮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效益,帶動當地群眾就近就業增收,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管理辦法》《江西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江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賑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工代賑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6月24日
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工代賑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以工代賑專項(以下簡稱“以工代賑專項”)安排管理,充分發揮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效益,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管理辦法》《江西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江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賑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工代賑專項主要通過支持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在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帶動當地群眾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努力實現就近就地就業增收。
第三條 以工代賑專項支持農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中小型農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林業和易地搬遷安置點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等。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中小型農業產業、鄉村文化旅游產業、林業產業等基礎設施和易地搬遷安置點后續產業基礎設施等。
第四條 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和向參與項目建設務工群眾發放勞務報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發放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償還債務和墊資;
(五)購買大中型機械設備、路燈、垃圾桶等資產;
(六)購買花草樹木、種苗仔畜、飼料、化肥等生產性物資;
(七)建設樓堂館所等主體建筑物及“門墻亭廊欄”等景觀類設施;
(八)其他與以工代賑項目無關的支出事項。
以工代賑項目實施中的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等工作任務,由地方政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及社會幫扶資金、企業投資等予以支持。
第二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五條 本專項安排的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采取直接投資方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總體要求,組織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審核下達投資計劃。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項目謀劃、審查把關、計劃上報和下達,加強項目日常監管。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是編制和申報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項目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做好申報項目篩選把關,重點對組織務工群眾參與工程建設、勞務報酬發放等情況進行審核,落實“在確保勞務報酬發放金額不低于本專項資金30%的基礎上,盡可能提高占比”等要求。
第七條 申請以工代賑專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專項支持方向和相關要求;
(二)項目為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成熟,已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審批手續,投資計劃下達后即可開工建設;
(三)未申報或獲得其他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
(四)應當通過江西省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唯一項目代碼,并錄入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
第三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地報送的以工代賑專項投資計劃進行審核,提出計劃安排建議,經公示后提交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投資計劃下達文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九條 以工代賑專項投資計劃下達時,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下達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勞務報酬發放金額、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負責人等,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以工代賑專項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審批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進行建設,嚴禁將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要確保足額及時到位。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程序報批,并及時在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中調整變更。
第十一條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以工代賑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對于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要建立完善村民參與決策監督和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情況發生。
第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建成后,要及時開展竣工驗收并辦理產權移交,制定和完善工程管護長效機制,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要加強以工代賑項目資金形成資產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勞務報酬發放
第十三條 以工代賑專項實施的項目嚴格按照不低于下達專項資金30%的比例發放勞務報酬,并在此基礎上盡可能提高勞務報酬發放比例。
第十四條 強化對勞務報酬發放情況的前期審核和事中事后監管。在項目前期工作環節,要對能否足額發放勞務報酬進行論證,明確勞務報酬發放金額和標準;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要明確勞務報酬發放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根據項目施工單位用工需求,做好當地農村勞動力的動員組織工作,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及時足額向參與務工群眾發放勞務報酬,規范勞務報酬發放臺賬,不得拖欠克扣、弄虛作假;在項目竣工驗收時,要將勞務報酬支付標準、金額和發放臺賬作為重要驗收內容。
第十五條 嚴格資金撥付程序,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規范發放勞務報酬,防止套取騙取勞務報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勞務報酬發放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規范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十七條 各項目縣(市、區)要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和績效目標考核,及時調度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并于每月5日前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更新;每年2月底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要求對上一年度專項和具體項目績效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江西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要求,對以工代賑專項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督導。
第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江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江西”網站公開,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國家、省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8月1日開始施行。《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工代賑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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