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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發改環資規〔2025〕329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贛江新區經發局:
為加強和規范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特制定《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2025年5月12日
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和規范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以下簡稱“省基建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項目管理,切實發揮省基建投資效益,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管理辦法》(贛發改投資〔2021〕705號)《江西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贛發改評督〔2024〕6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委和省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圍繞持續深化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兩山”雙向高效轉化等重點領域,統籌安排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省基建投資資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本專項安排的省基建投資資金,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下達。
本專項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標準
本專項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并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項目,適度向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碳達峰碳中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工作突出的地區傾斜。已有省基建投資其他專項明確支持的領域不在本專項支持范圍。
本專項重點支持以下方向,以及圍繞落實省委、省政府交辦重大事項需安排支持的項目:
(一)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數據中心等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改造或用能設備更新項目建設。
(二)支持省級節能降碳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省內重點地區、重點用能和碳排放單位、重點出口企業或所在園區碳核算、碳計量、碳監測、碳足跡等碳管理項目建設。
(三)支持提高能源、水、糧食、原材料等資源利用效率項目,規模化規范回收站點、綠色分揀中心、“以竹代塑”等項目建設,以及省級“兩新”、循環利用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設。
(四)推動生態提升、環境改善、生態文化傳承、零碳村莊(社區)等方面示范項目建設。
(五)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建設,重點包括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綠色發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方向的示范項目。
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60%,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不受前述比例、金額限制,綜合考慮項目的重要性、示范性及資金來源等因素予以支持。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報年度省基建投資計劃時,應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工作任務需要,確定當年具體支持項目范圍和要求。
第三章 投資項目申報與審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贛江新區經發局及相關省直單位為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范圍和申報要求等,組織開展年度省基建投資項目資金申報。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企業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審核通過后,再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入庫情況,建設內容和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成后經濟社會效益等;
(三)申請省基建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前期手續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五)項目總投資構成和資金籌措方案;
(六)項目建設方案;
(七)附件材料。以上內容有證書執照、批復文件等材料的,應當附相關材料,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要求,附必要的情況說明、附表、附圖和附件等。
(八)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以及對項目不重復申請其他專項省基建投資的說明。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內容是否經濟可行,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復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專項省基建投資支持范圍,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審核通過的項目,匯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同步附資金申請報告。項目上報時,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本專項省基建投資資金采取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方式。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評估,主要對項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圍、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是否落實、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結果,形成分解投資方案,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按規定對社會公示(涉密項目除外),無異議后再下達投資計劃。
本專項計劃下達時應當明確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本次下達省基建投資金額、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負責人、監管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省有關單位在接到本專項投資計劃下達文件的10個工作日,按要求轉發下達。
已獲得其他專項省基建投資的項目不得重復安排。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獲得本專項支持的項目,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
項目單位要每月5日前,將項目的審批、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等信息通過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填報。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本專項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挪用。
實行項目調整制度。項目有以下情形的,應及時調整:
(一)項目在投資下達后超過一年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資金長期閑置的;
(三)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項目既定建設目標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確需調整的項目,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由省發展改革委作出調整決定。調出項目不再安排省基建投資支持,調入項目安排后不應超過支持金額和比例上限。調整結果應當及時在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中更新報備。
本專項實施信息公開制度,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本專項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實行項目完工報告制度。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單位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完工報告,及時更新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項目信息并完成銷項。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建設方案落實情況、預期效果達成情況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每年2月底前各級發展改革委應按要求開展評估上一年度專項和具體項目績效完成情況。項目主管部門及單位要落實好監管責任,各級發展改革委要依托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開展項目調度,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下達的省基建投資計劃。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做好審計、監察和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省基建投資安排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省基建投資等措施,將相關信息在“信用江西”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等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安排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國家、省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從2025年6月11日起施行,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原《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生態文明建設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贛發改環資〔2021〕1065號)同時廢止。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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