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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巡查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巡查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并配合做好試行前期工作。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8月7日
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巡查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法定監管職責,提升建筑市場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聯動(以下簡稱“兩場聯動”)巡查效能,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秩序,減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事故,促進自治區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聯動巡查監管。
聯動巡查監管是指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事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人員,按照自治區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智慧化工地平臺”)分配的工作任務,依法對工程參建五方責任主體市場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施巡查,利用信息化手段督促責任主體完成整改、銷號的閉環監管模式。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兩場聯動巡查的監督指導工作;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兩場聯動巡查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兩場聯動巡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要求,大力推進精準檢查,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能合并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重復檢查;能聯合實施行政檢查的,不得多頭檢查。
第五條 兩場聯動巡查通過智慧化工地平臺,按年度建立巡查項目庫、監管人員信息庫,實現巡查項目分配、跟蹤任務執行、下達整改通知、整改復核確認、行政執法記錄、通報巡查情況等全流程自動化管理。
第六條 智慧化工地平臺應與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互聯互通,及時更新信息數據,確保巡查的房屋市政工程和各責任主體基礎信息、市場監管和施工現場動態信息數據共享、安全可靠。
第二章 聯動巡查規定
第七條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自施工許可證辦理至項目竣工驗收期間,巡查次數一般不少于兩次。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實施的日常業務監督不納入巡查次數。
第八條 兩場聯動巡查實行差異化監管,巡查項目庫按以下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B級企業承攬的建設項目,實名制管理考核達標無信用扣分的,一般不列為巡查項目;出現實名制管理不達標、行政處罰、質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系統自動列為巡查項目;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企業承攬的建設項目,系統列為一般巡查項目;
(三)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資質動態核查異常、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系統自動列為重點巡查項目。
第九條 巡查任務由智慧化工地平臺按照以下規則進行隨機分配,實行精準化、點對點管理。
(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每年應至少開展1次項目聯動巡查;分管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的領導每年應至少開展2次項目聯動巡查;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每年應至少開展2次聯動巡查;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部門其他工作人員每年應至少開展4次項目聯動巡查;
(二)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每半年應至少開展1次聯動巡查;分管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的領導每季度應至少開展1次聯動巡查;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每月應至少開展2次聯動巡查;
(三)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每季度應至少開展1次聯動巡查;分管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的領導每月應至少開展1次聯動巡查;建筑市場監管、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每月應至少開展2次聯動巡查。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智慧化工地平臺監管人員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確保人員基本信息及時更新、在崗情況準確記錄,巡查任務分配及時調整。
已分配、正在開展或現場巡查完成但后續事項未閉環,監管人員離崗、離職的,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該任務調整執行人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尚未完成巡查任務崗位變動的,任務調整給對應交接人員。
第十一條 巡查人員收到智慧化工地平臺分配的任務后,應持行政執法證件赴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得少于2人。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市場行為、人員執業行為;
(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
(三)質量、安全行為檢查;
(四)文明施工督查;
(五)依法依規應當實施的其他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兩場聯動巡查程序一般按下列規定執行。
巡查人員登錄智慧化工地平臺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的“行政檢查”,在項目現場開始執行巡查任務,進行工程質量安全、建筑市場行為等監督檢查,檢查情況同步錄入“首筑行政”,查出的問題生成整改通知單,通過系統下發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整改;
巡查人員完成項目施工現場巡查任務后,在智慧化工地平臺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中操作離場;
巡查人員根據智慧化工地平臺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整改進度提示,對問題隱患整改情況、建筑市場違規行為處罰進行跟蹤,經復核確認后,將復核結果上傳至“首筑行政”實現巡查工作閉環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巡查工作中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由智慧化工地平臺分類、匯總后推送至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范圍,依法依規作出處罰。兩場聯動巡查情況和處罰結果由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為項目履約評價的組成部分,納入工程建設檔案,應用于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區、地(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巡查中發現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應提出行政執法建議,交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依法依規處理,處理結果應推送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智慧化工地平臺應按下列規定,對巡查人員進行信息提示。
(一)巡查任務開始與離場時間異常的或巡查任務、整改復核未按要求完成的,向當次巡查任務執行人員進行信息提示
(二)巡查任務、整改復核長期未執行的,向本級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
(三)巡查人員填寫巡查結果與現場實際不符、提交空白表單的,應重新巡查啟動任務。
第十六條 兩場聯動巡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故意包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或事故責任的;
(二)放松關鍵工序、重要節點質量安全監管的;
(三)協助隱瞞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巡查工作流于形式的;
(五)無故拖延、不落實巡查任務的;
(六)其他嚴重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七條 智慧化工地平臺應按月對巡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統計結果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自治區兩場聯動巡查工作通報模板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來源:西藏自治區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8月11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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