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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
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從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具體舉措,旨在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難題,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強調要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2025年2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民營企業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改革開放特別是新時代以來黨中央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重大制度成果、有效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規范固化下來,為促推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精神內涵、基本理念和相關規則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過程、各環節,《指導意見》應運而生。《指導意見》全面總結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裁判規則,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致力解決實際問題,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統一適用,從總體要求、依法平等對待、引導守法規范經營、嚴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25條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以依法平等保護增強信心。既多措并舉,保證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又堅持問題導向,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拓寬融資渠道,促進解決賬款拖欠問題,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促進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引導規范經營夯實基礎。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發布典型案例、調研指導、案件審理等方式,懲治民營經濟組織內部腐敗等犯罪行為,引導民營經濟組織規范內部治理、誠信合法經營,規范用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安全“出海”。三是以嚴格公正司法穩定預期。要求依法加強產權司法保護,規范處置涉案財產,依法糾正涉企冤錯案件,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格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發活力。在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優化訴訟服務,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解紛脫困成本。完善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有力有效整治不規范執行行為,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提升涉外審判效能、加強法治宣傳,不斷增強司法服務供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做好《指導意見》的落實工作,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規則之治激發市場活力,以權益保障釋放發展動能,全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推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落細。
法發〔2025〕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予以貫徹落實。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標志性舉措,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為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嚴格公正司法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系列重要論述,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不斷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的要求,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規則,健全工作機制,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審判監督指導,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堅持依法平等對待,保障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1.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政策。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涉及建設工程、房地產、礦產資源以及水、電、氣、熱力等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準確把握自然壟斷行業、服務業等市場準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審理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協議、行政允諾等案件,依法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破除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2.完善行政訴訟審理制度機制。依法審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與民營經濟組織之間簽署的招商引資協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協議等行政協議類案件,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依法公正解決投資收益分配、責任風險分擔問題,助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和市場環境。依法審理涉及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進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規范適用,防止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加強涉及對民營經濟組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依法糾正“小過重罰”以及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的行政處罰。加強涉民營經濟組織的征收、征用財產等行政案件審理,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辦理并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持續落實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完善針對性強的涉全國統一大市場、市場監督管理、證券期貨、金融監管等領域的規范性文件,積極預防化解涉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爭議。
3.依法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力度,依法規制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依法審理科技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準確認定知識產權正常行使行為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積極助推統一大市場建設。
4.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落實民法典關于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托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涉訴涉執情況,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會同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修復信用。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范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5.著力促進解決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問題。嚴格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關于賬款支付剛性條款、《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及《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特別是中小企業賬款獲得及時支付。依托清理賬款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預防和清理機制,全面落實快立、快保、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工作要求,強化對拖欠主體的強制執行,積極運用交叉執行加大對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執行力度。
6.強化科技創新司法保護。既要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又要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行為,優化創新創業法治環境。依法審理涉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案件,提升關鍵領域、核心技術等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水平。研究制定懲罰性賠償適用指導意見,完善裁判規則,細化認定標準,切實發揮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懲戒侵權行為、有效救濟權利、激勵創新創造的制度價值。積極破解專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問題以及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努力實現專利民行交叉案件審理程序銜接和結果協調;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協同機制,加快推進與專利民事案件關聯的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促進實質解紛。加大力度統籌知識產權批量維權案件審理工作,通過印發典型案例、指導規范等方式統一全國批量維權案件裁判尺度。
7.保障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研究起草數據產權司法保護指導意見,妥善處理數據權益糾紛,推動數據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應用,引導人工智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依法引導守法規范經營,促推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8.依法懲治民營經濟組織內部腐敗等犯罪行為。準確把握涉民營經濟組織腐敗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標準,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進民營經濟組織活動。加強調研指導,依法懲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標犯罪,充分發揮案例警示、震懾、教育作用,引領、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9.推動完善內部治理。對民營經濟組織股東之間的爭議,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積極引導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減資分立等途徑實質性化解經營僵局,防止內部治理失序阻滯企業生產經營。嚴格遵循法人財產獨立原則,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的規范,依法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關聯交易“掏空”企業、非經營性占用企業資金、違規擔保向企業轉嫁風險等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法維護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產相互獨立、責任相互分離、產權結構明晰的現代企業產權結構,切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
10.引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公正審理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負債所引發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持續引導增強民營經濟組織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協作,進一步完善非正常經營企業清算、注銷等市場退出機制,強化相關清算義務主體怠于履職的法律責任,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等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懲治企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征管、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針對突出違法犯罪問題完善司法裁判規則、加大依法懲治力度。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防止以污染為代價發展,推動民營經濟組織發展方式轉型升級。
11.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注重依法平衡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發揮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推動“一函兩書”工作落實,引導企業規范用工,促推勞動爭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持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發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規范新就業形態發展。
12.依法審理涉消費糾紛案件。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引導經營主體規范經營,促進網絡經濟、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落實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規制“知假買假”,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依法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既依法支持預付式消費融資功能發揮,降低經營成本,促進投資,又依法打擊經營者“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13.助力民營經濟組織安全“出海”。研究制定關于推進國際商事法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健全訴訟和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著力發揮跨境商事調解職能,以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國際商事解紛機制,服務保障各類民營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適時發布當事人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指導性案例。發布涉外商事審判報告和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指導“走出去”企業積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其依法合規經營。
四、堅持嚴格公正司法,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
14.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堅持全鏈條打擊,依法嚴厲懲處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等犯罪。研究出臺審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釋,深入開展有關合同詐騙罪法律問題調研指導,在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界限,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15.規范處置涉案財產。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的意見》,健全規范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機制,既充分利用刑事追贓退賠手段,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作為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又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涉案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確保企業合法經營不受影響,個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6.依法糾正涉企冤錯案件。依法再審糾正涉企冤錯案件,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嚴格審查。及時發布再審糾錯典型案例,堅決做到有錯必糾、依法糾錯。健全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臺賬,積極開展專項評查。加大上級法院提審和直接審理力度,完善指令異地法院再審制度,防止程序空轉。加強對指令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的跟蹤指導監督,著力提升裁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17.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格權益。依法嚴懲網暴傷企違法行為,依法打擊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名譽權和經營者人格尊嚴、隱私權等犯罪。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和行為保全制度功能,及時制止惡意詆毀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名譽等違法行為,積極發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庫,進一步發揮公正裁判示范引領作用。深化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指導嚴格規范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
五、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持續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18.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完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范化建設,做實指導調解職能,促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商會調解、律師調解等行業專業調解,更好發揮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能。深化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強涉訴信訪化解工作。深化“總對總”機制建設,扎實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密切與工商聯等單位配合,切實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解紛脫困成本。
19.持續優化訴訟服務。堅持立案登記制不動搖,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優化現場立案、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體化、多元化服務。發揮先行調解、多元解紛機制作用,可以先行調解的案件,應通過相關工作機制開展好矛盾糾紛非訴解決、多元化解工作。加大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應用推廣力度,積極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使用示范文本、依法表達訴求,不斷提升各類經營主體應用示范文本便捷高效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獲得感。
20.規范適用保全措施。依法穩慎開展訴訟保全工作,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盡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減少對民營經濟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完善立案、審判與執行協調銜接機制,全面履行立案階段調解職能,及時向訴訟保全的當事人釋明調解高效快速化解糾紛優勢,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實質解紛,做實“以保促調”、“以保促執”。依法審理涉訴訟保全賠償糾紛案件,明確追償規則,依法確認保全錯誤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保全權利,懲治濫用訴權行為,防范因錯誤保全引發糾紛。
21.依法規范執行工作。規范財產調查,避免錯誤查封案外人財產。規范財產查封,嚴禁明顯超標的查封,優先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規范財產處置,對已查控到的財產依法及時啟動變價程序,依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拍賣變賣過程中全面真實披露已查明的財產信息,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規范強制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嚴格審批流程,依法規范適用;采取限制出境、信用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應當嚴格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出現解除情形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解除。
22.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合理確定失信懲戒范圍和力度,要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發揮失信懲戒分級分類及守信激勵作用,對存在輕微失信行為但積極糾正的經營主體,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暫不納入失信名單。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可以給予寬限期,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經營主體資產。積極運用失信懲戒寬限期、單次解禁等制度,促進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實現“雙贏、共贏”。建立失信等級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每半年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進一步暢通信用修復渠道,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及時幫助其修復信用,出具證明材料,讓經營主體及時回歸正常生產經營軌道。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機構、市場監管等單位的銜接聯動,推動信用評級機構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的評級方法,推動修復結果互享互認,增加信用評級有效供給。
23.堅決糾治涉企審判執行中的突出問題。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持續鞏固深化專項行動成果,切實以依法平等保護增強信心、以嚴格公正司法穩定預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發活力。堅持“法定管轄為原則,指定管轄為例外”的基本原則,嚴防趨利性執法,堅決糾治對涉民營經濟案件擴張管轄、人為制造異地管轄。有力有效整治涉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不規范執行行為,最大限度減少執行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24.提升涉外審判效能。健全跨境訴訟便利機制,加快推進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涉外編的修改,進一步完善涉外管轄、送達等程序規則。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建立高水平專業化的外國法律查明工作體系。探索建立小額涉外糾紛快審快辦機制,防止因訴訟影響中小微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完善國際條約和慣例準確適用機制,健全仲裁裁決、民商事判決跨境承認和執行機制,加強審判監督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切實提升涉外審判能力水平。進一步提高司法協助案件辦理質效,通過司法協助渠道幫助民營經濟組織更好維護海外合法權益。
25.加強普法宣傳。立足司法審判實際,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充分闡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規范引導作用,切實做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普法宣傳工作。強化以案釋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讓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看得懂、用得上”。
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落實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要加強條線指導,充分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等平臺,做實審判監督指導。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民營經濟相關案件時,要結合實際援引民營經濟促進法相關規定,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完善落實措施,確保務實管用、落地見效。要將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情況作為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的重要內容,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落細。
責任編輯:劉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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