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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湘建質〔2025〕111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融監管分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保險機構、有關企業:
為規范全省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安責險”)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建筑施工行業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建筑施工安責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機制,推動全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責險,充分發揮建筑施工安責險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作用,為企業提供全面的事故預防服務,進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質安全水平,助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推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承包單位(以下統稱“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開工前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責險,已投保的其他保險不能替代建筑施工安責險。
(二)堅持防補結合。充分發揮建筑施工安責險風險事前預防和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證依法依規快速理賠的基礎上,突出建筑施工安責險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助力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
(三)堅持市場運作。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投保、保險機構自愿承保”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保障范圍和賠付標準,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責險運行制度體系,通過市場機制和價值杠桿引導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投保與承保
(一)投保主體。建筑施工安責險應由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以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
(二)承保主體。保險機構可組建共保體或獨立作為承保機構承保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并滿足以下條件:
1. 商業信譽良好,業務開展地的營業機構近三年安責險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 有配套的營業機構網點,在承保項目所在市州設有營業機構網點。
3. 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具有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
4. 配備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人員,在承保項目所在市州設有常駐的事故預防服務風控團隊,管理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應與所承保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相匹配。
5. 具有經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的建筑施工安責險產品(含保險條款、費率)。
(三)保障范圍。建筑施工安責險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應負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以及相關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其中,從業人員及第三者的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不得低于40萬元,對涉及的各項具體賠償限額,雙方應按照保險條款進行約定并在保單中載明。
(四)保險期限。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期限應覆蓋工程施工全過程,為建筑施工企業投保工程項目安責險之日起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之日止。依法應投保建筑施工安責險的建筑施工企業,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不得退保、延遲續保。
(五)費用列支。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開工前足額投保并在保單出具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建筑施工安責險保費,據實從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計入工程造價,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其他單位或從業人員個人。
(六)費率確定。湖南金融監管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省保險行業組織制定發布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的總體盈利虧損情況和市場實際風險情況及時調整,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指導保險機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費率調整應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整改事故隱患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保險機構應根據建筑施工行業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規定厘定承保費率,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承保的建筑施工安責險傭金比例不得高于5%。
四、運行機制
(一)健全投保運營機制。開展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嚴格執行行業標準條款,不得以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條款內容。擬開展建筑施工安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將機構基本情況、承保費率、服務承諾、事故預防服務管理實施方案等信息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適時在廳官網上公布或更新承保機構相關信息。鼓勵保險機構組建共保體,提高承保能力、分擔賠付風險,提升事故預防服務能力。
(二)健全預防服務機制。承保機構應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規范要求,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風險分布、人員狀況、安全管理基礎及歷史事故情況等,科學制定事故預防服務方案,并主動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督指導,開展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故預防服務工作:
1.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一線工人等從業人員開展培訓和技能競賽;制作宣傳教育培訓材料、舉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職業病防治等宣傳教育培訓。
2.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開展投保企業安全評價;組織專家、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
3.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協助投保企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雙重”預防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4. 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重點針對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支模架、深基坑、高邊坡和臨時消防、臨時用電等危大工程和重大危險源開展排查。
5.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協助投保企業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倒塌、模板坍塌、高處墜落、基坑坍塌、火災等應急救援預案和開展演練。
6. 安全生產科技創新、裝備研發推廣應用。研發推廣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能安全帽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技術。
7. 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承保機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工作,保險期間內為工程造價400萬元以下的投保項目至少提供上述前6項服務中的1項服務;每年為工程造價400萬元及以上的投保項目提供至少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或1次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存在超規模危大工程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指出施工現場安全問題突出的,每年額外多提供至少1次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或特種設備比對抽檢服務。承保機構在服務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及時告知投保企業進行整改;對未按時限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及時報告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投保企業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開展服務,不得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被保險人的職工信息、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服務報告。未按相關規定或委托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或事故預防服務報告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將相關情形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
(三)健全費用使用機制。承保機構應建立完善事故預防費用管理制度,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滿足規定的事故預防服務內容和頻次,制定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專項預算,建立費用使用專門臺賬,并主動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可統籌用于宣傳培訓、技能競賽、安全評估、信息技術等事故預防服務工作,統籌開展的事故預防服務工作由上年度全省承保份額最高的承保機構牽頭制定事故預防服務方案和專項預算。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應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據實支出,不得擠占、挪用,費用使用情況應及時錄入主管部門信息平臺。
(四)完善理賠服務機制。承保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賠償保險金;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公開理賠報案電話,并向投保企業公示,嚴格落實全天候受理報案制度,及時提供出險理賠服務;對建筑施工安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得影響依法請求其他種類保險賠償的權利。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保險機構賠償保險金或先行支付賠償保險金等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
(五)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鼓勵承保機構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承保、理賠及事故預防服務等全過程監管。承保機構在項目承保、理賠及事故預防服務后10個工作日內應將相關信息共享或錄入主管部門信息平臺。承保機構和投保企業應留存事故預防服務檔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間不得篡改、隱匿和銷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通過主管部門信息平臺加強對建筑施工安責險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監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加強對承保機構依法承保、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未按規定承保、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足額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管理和使用不規范、未按規定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未按規定執行費率、未履行事故預防責任、事故預防服務不到位、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信息平臺錄入信息、超出傭金比例上限、返還手續費、惡意低價競爭、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行為的承保機構,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記錄不良信息或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公告等措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企業依法投保、配合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應保未保、未足額投保、選取未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信息的保險機構投保、選取被發布風險提示公告的保險機構投保、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等行為的企業,采取實施差別化監管、提高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許可證動態核查頻次等措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未按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事故預防服務報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不得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不得違規干預建筑施工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挪用、占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對發現監管過程中存在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會同湖南金融監管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加強服務評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辦法》(詳見附件),每年組織開展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工作,并公布評估結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對選擇不同評估結果承保機構的投保企業和項目實行差異化監管。
(三)加強協調聯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承保機構、行業協會、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座談交流,了解建筑施工安責險制度實施情況,科學研判建筑施工安責險費率,加強事故預防服務分析,完善管理制度和事故預防服務方案,持續提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11月30日止。
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辦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辦法
為規范我省建筑施工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切實發揮事故預防服務作用,提升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機制,特制定本評估辦法。
一、評估主體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具體工作可委托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實施。
二、評估對象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含共保體主承保機構、共保體其他成員承保機構及獨立承保機構)。
三、評估時限
每年第一季度對前一年度所有承保機構進行評估。
四、評估方式及計分方式
評估方式:評估主體組織專家根據承保機構上年度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開展情況,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表》進行評估。
計分方式:百分制。
五、評估管理
(一)評估等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年度組織對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得分情況,評估等級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等級。
A級:評估得分85分(含)以上;
B級:評估得分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
C級:評估得分60分以下。
(二)評估結果應用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承保機構評估結果抄送湖南金融監管局,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承保機構評價結果為A級的,為全省示范性承保機構;承保機構年度評價結果等級為C級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達不到B級及以上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六、其他
未盡事宜按相關文件執行。
附表: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責險承保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表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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