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建質〔2025〕105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13日
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有序規范檢測行為,全面壓實主體責任,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從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及我省相關文件執行。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細則規定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五條 從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同一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2個專項資質;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3個專項資質。
第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
檢測機構應定期組織檢測人員開展技術培訓,并留存培訓記錄,檢測人員經培訓后方可上崗開展檢測活動。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能夠覆蓋檢測資質業務范圍內全部檢測項目和參數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八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房屋市政工程相關的建設(含代建單位)、施工(含工程總承包相關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九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并簽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合同。檢測合同應明確工程概況、委托檢測項目和參數、檢測標準、檢測單價、檢測費用核算與支付、雙方權利與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不得隨意壓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制定項目檢測計劃,根據標準規范要求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當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旁站見證,檢測計劃的執行情況應納入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當按項目授權見證人員,見證人員應當詳細記錄見證過程關鍵信息,確保見證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并簽字確認。見證人員應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養護、送檢等信息,工程實體檢測見證應記錄檢測部位、數量、時間、檢測設備種類及編號、檢測中異常情況的描述記錄等信息。鼓勵采用視頻錄像的方式全程記錄見證過程。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任命取樣人員。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取樣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制樣和養護條件,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對制樣和試樣養護的規范性實施見證。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嚴禁虛假取樣、制樣。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開展工程實體檢測活動前,應根據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編制檢測方案,并經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五條 工程實體檢測應當不少于2名檢測人員操作,應留存檢測過程影像記錄,并對所檢部位進行標記。工程實體檢測前,檢測機構應會同委托單位確認檢測部位,并由委托單位填寫工程實體檢測委托單,注明檢測部位、檢測項目。
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工程實體檢測項目,抽檢部位應當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會同檢測機構根據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上隨機抽取,檢測數量應滿足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工程實體檢測時,見證人員應到場對檢測過程實施見證,檢測機構應全程在見證人員監督下實施檢測。
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實體檢測,每次進場檢測時檢測、見證人員應當在檢測點舉牌拍照,應標明工程名稱、參加單位名稱及人員姓名、檢測部位、檢測內容、拍照日期,照片應包含所有參加人員,并作為工程檢測資料留存。
第十六條 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并拍攝清晰的試樣照片放入檔案保存,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的收樣及檢測試件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檢測工作,并不得將試件的信息泄露給檢測人員。
第十七條 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涉及結構安全的檢測試樣唯一性標識應當使用二維碼、芯片或其他溯源方式。其他檢測試樣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宜采用信息化方式記錄過程信息,確保取樣、試樣制作和送檢過程真實、可追溯。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制定明確的檢測流程、時限,建立檢測人員崗位責任制,保證試樣及檢測資料按流程及時流轉。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檢測操作過程應當及時真實記錄檢測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完整、真實準確,與設備使用記錄、環境溫濕度記錄等相對應,不得補記、轉抄,不得涂改、篡改。原始記錄確有錯誤需要更正時,由原記錄人進行杠改并在杠改處簽名、標注日期。
檢測機構開展鋼筋、混凝土、砂漿等涉及力值的檢測活動,以及地基基礎靜荷載試驗檢測活動時,相關檢測數據應當通過檢測設備自動采集,并實時上傳至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完成檢測后,檢測機構應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出具檢測報告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記載的機構名稱一致。檢測報告應當條理清晰、結論明確,內容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日期、檢測場所地址、主要檢測設備、檢測數據、檢測部位、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工程實體檢測報告應將檢測現場必要的真實清晰圖片作為附件。鼓勵推行檢測報告電子化。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準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向檢測資質許可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未經檢測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檢測報告應當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頁檢測報告應注明“第幾頁共幾頁”,并加蓋騎縫章。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檢測報告,需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視頻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室內檢測活動應當對全部收樣場所、室內檢測場所及試樣留置場所等區域進行視頻監控。收樣區視頻應清晰看到送檢、收樣過程(檢測機構將樣品從一場所轉移至另一場所檢測時,或檢測機構將樣品分包檢測時,也應能清晰看到送檢、收樣過程);檢測區視頻應能清晰看到試驗過程,力學試驗應能清晰看到試樣破壞過程。影像資料不得篡改、內嵌信息,嚴禁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相關視頻影像資料的保存期不應少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試樣留置制度。按規范要求留置已檢試件,規范未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應少于72小時。不合格試樣應當單獨留置,處置前應按規范要求對不合格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檢測數據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取樣送檢結果不合格的,除規范明確規定可進行復檢(復驗)的項目外,嚴禁將同一批次的試樣重復取樣送檢,檢測機構也不得受理;可進行復檢(復驗)的項目重復送檢的,檢測機構應在報告中注明。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上傳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在24小時內告知委托單位及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檢測結果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立即通知施工、監理單位,并組織開展后續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類別編號,編號唯一且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檢測報告可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編號。
技術檔案管理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6年,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結構建筑材料的檢測資料匯總表和有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主體結構的檢測檔案等應保存不少于20年。由自動檢測設備采集檢測數據和圖像的,應當完整保存采集的電子數據和圖像,不得修改或刪除,并與相關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同期保存。
第二十九條 外省檢測機構在我省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備案。
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市州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在省內跨市州承擔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專項檢測業務的,應當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市州具有經資質核定的檢測場所。
檢測機構應接受檢測業務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全部檢測業務轉讓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
(三)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部分檢測項目或檢測參數相關檢測業務分包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但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個別可選參數相關檢測業務,經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給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五)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六)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進行檢測;
(七)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八)以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九)在不滿足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的檢測場所或未經資質核定的檢測場所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五)冒用、偽造他人簽字或者機構公章、檢測專用章。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行為:
(一)未經檢測出具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的;
(二)超出資質規定范圍或者不具備檢測參數能力出具檢測報告的;
(三)不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偽造、編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有關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更改檢測報告中的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的;
(六)調換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測的;
(七)減少、遺漏、變更規定的應檢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測條件未經注明的;
(八)偽造技術人員簽名或者簽發時間,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的;
(九)檢測報告對應的自動檢測設備采集檢測數據和圖像被修改或刪除的;
(十)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一)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二)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未經備案的外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未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和現場檢測見證制度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整改期間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六)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許可通過之日前出具的檢測報告;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建立完善“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本級監管信息系統的,應與“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實現數據聯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檢測機構加強檢測人員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培訓,定期抽查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培訓質量。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項目檢測合同的監督檢查,對檢測合同的簽訂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期間,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組織制定的檢測計劃對施工、監理單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抽查,將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實施見證取樣、制樣、委托檢驗及工程實體檢測等環節納入監督計劃,并強化對檢測報告的監督抽查。鼓勵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監督人員配備便攜式檢測儀器。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未閉環處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不得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抽測。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必要的質量監督抽測經費予以保障。
項目開工后,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從用于主體結構的鋼筋、混凝土、防水卷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中至少選擇1種建筑材料開展一次監督抽樣檢測(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可按同一項目考慮)。對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施工階段應至少開展1次工程實體質量檢測的現場監督或1次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對市政工程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施工階段應至少開展1次工程實體質量檢測(或功能性試驗)的現場監督或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在施工現場開展質量監督抽測時,監督人員應到場監督,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對抽樣或檢測過程進行見證,并現場簽字確認。對主要建筑材料的監督抽測實行盲樣委托管理,有關人員不得泄露樣品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本地區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檢測資質監管,通過核查電子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定期對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資質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 對檢測機構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檢測機構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對整改不到位的應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撤銷有關資質。對外省檢測機構不符合資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備案。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工程質量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檢測機構或其有關檢測人員存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將其檢測機構列入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并責令建設單位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重新檢測。發現有關責任主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并重新檢測。上述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實施處罰。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跨地區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還應函告檢測機構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外省入湘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20個工作日內通報檢測機構資質許可機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鼓勵檢測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檢測機構行業自律,規范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五條 鼓勵檢測機構應用人工智能、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推動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1月6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湖南省住建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啟動市級建筑業龍頭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
推薦專題